“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具体是指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政策规定而违法、违规生育或收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制定了违反计生条例生育的情形及处罚规定,如未婚生育、违反规定超生的及与配偶以外的人生育等。
详情请查阅本省的计生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