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98号)第十六条规定,“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规定,“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接收档案时,要本着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缺少材料的实行告知承诺制。要认真审核和甄别档案材料,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关键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存档人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据此,人才服务中心在收取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时并不要求个人提供单位离职证明。人才服务中心会调阅持证人档案,若发现缺少核实工作经历的关键材料,档案部门才会告知申请人所缺材料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并需要申请人及时补充材料。
感谢您对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