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积分管理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分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持有《居住证》且达到标准分值120分有以下待遇:
随迁子女异地中考、异地高考(必须达到120分)
可以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配偶及同住子女也可申请)(必须达到120分)
居住证转户口
入学
住房(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考驾照)
申请汽车牌照
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及签注(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等)
其他(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参加评选)
特别注意:当持证人积分低于标准分值的,将中止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另外,下面将介绍上海市居住证的积分规则:
一、基础指标及分值
(一)年龄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最高分值30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二、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及分值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
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
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
(七)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九)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三、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四、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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