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上海人父母投靠类居住证办理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申领投靠类《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和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代码:5117)三、办理依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第二条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新上海人父母投靠类居住证办理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申领投靠类《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代码:5117)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第二条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四、审批条件

  

(一)审核同意的条件

  

1、符合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的人员:

  

(1)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来沪人员;

  

(2)就读于本市大、中专院校,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人员;

  

(3)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员。

  

2、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五、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二)申请材料目录

  

1、《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3、18-49周岁的女性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4、申领人须提供本街道、镇(乡)以上医院出具的自身健康状况证明;

  

5、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房屋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房屋内的,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6、属于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投靠子女的或父母的,须提供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7、来沪就读的,须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8、来沪接受非学历教育的,须提供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申请文书名称

  

《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六、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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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

  

发证环节。

  

(二)收费项目

  

《上海市居住证》工本费。

  

(三)收费标准

  

每人每证20元。

  

(四)收费依据

  

1、《关于做好2010年行政事业型收费清理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1]11号);

  

2、《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沪财预[2011]12号)

  

八、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批准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批准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本市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二)接收时间

  

根据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时间。

  

十、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本市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

  

021-

  

(三)网上咨询

  

1、上海市民信息服务网

  

2、上海公安门户网站

  

十一、办理方式

  

(一)申领

  

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的人员,应将所需要的申领材料交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领人要求补齐材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自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和制证工作。

  

(二)信息变更

  

持证人住所、就业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日内持相关证明资料到现居住地受理网点办理信息变更,受理网点应当将变更信息提交管理信息系统,由相关管理部门重新确认。

  

(三)续签

  

《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有效期满需要续签的,本人应于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居住地受理网点提供有关材料办理续签。

  

(四)补办

  

证件损毁的或证件遗失并办理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的,可申请补办,并交纳补证工本费。

  

(五)挂失、解挂

  

持证人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挂失或书面挂失等方式向受理点办理挂失手续。持证人在有效期内找回居住证件且未办理补办手续的,应当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六)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注销《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

  

1、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申领要求的;

  

2、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的。

  

十二、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受理机构: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具体承担《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的申请受理、登记和发放。

  

2、审核机构:本市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申领材料的审核。

  

(二)审核内容

  

因投靠亲友、就读、进修等需长期居住而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材料。

  

(三)审核对象

  

申请《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的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

  

十三、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本市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十四、接收时间

  

根据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时间。

  

十五、审批期限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申领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的核定。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根据制证指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十六、审核证件

  

《上海市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1年。

  

十七、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窗口(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号东小门)。

  

(二)电话投诉

  

021-

  

(三)网上投诉

  

上海公安门户网站公安热线。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公安局信访处。

  

通讯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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