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申领投靠类《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代码:5117)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第二条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四、审批条件
(一)审核同意的条件
1、符合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的人员:
(1)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来沪人员;
(2)就读于本市大、中专院校,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人员;
(3)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员。
2、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五、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二)申请材料目录
1、《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3、18-49周岁的女性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4、申领人须提供本街道、镇(乡)以上医院出具的自身健康状况证明;
5、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房屋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房屋内的,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6、属于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投靠子女的或父母的,须提供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7、来沪就读的,须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8、来沪接受非学历教育的,须提供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申请文书名称
《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六、办事流程示意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
发证环节。
(二)收费项目
《上海市居住证》工本费。
(三)收费标准
每人每证20元。
(四)收费依据
1、《关于做好2010年行政事业型收费清理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1]11号);
2、《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沪财预[2011]12号)
八、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批准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批准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本市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二)接收时间
根据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时间。
十、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本市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
021-
(三)网上咨询
1、上海市民信息服务网
2、上海公安门户网站
十一、办理方式
(一)申领
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的人员,应将所需要的申领材料交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领人要求补齐材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自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和制证工作。
(二)信息变更
持证人住所、就业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日内持相关证明资料到现居住地受理网点办理信息变更,受理网点应当将变更信息提交管理信息系统,由相关管理部门重新确认。
(三)续签
《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有效期满需要续签的,本人应于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居住地受理网点提供有关材料办理续签。
(四)补办
证件损毁的或证件遗失并办理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的,可申请补办,并交纳补证工本费。
(五)挂失、解挂
持证人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挂失或书面挂失等方式向受理点办理挂失手续。持证人在有效期内找回居住证件且未办理补办手续的,应当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六)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注销《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
1、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申领要求的;
2、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的。
十二、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受理机构: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具体承担《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的申请受理、登记和发放。
2、审核机构:本市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申领材料的审核。
(二)审核内容
因投靠亲友、就读、进修等需长期居住而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材料。
(三)审核对象
申请《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的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
十三、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本市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十四、接收时间
根据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时间。
十五、审批期限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申领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的核定。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根据制证指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十六、审核证件
《上海市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1年。
十七、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窗口(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号东小门)。
(二)电话投诉
021-
(三)网上投诉
上海公安门户网站公安热线。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公安局信访处。
通讯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号。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