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于初次审核通过的,初审机构应立即上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对初审通过上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三十天的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材料的书面审批意见。
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批通过人员的信息在官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上海居转户公示,接受社会人民群众的监督。
4、申请人对于上海居转户公示没有异议的,请出具《持有〈上海市普通居住证〉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其相关材料证明。
按照上海居转户申办方法第十一条办理“迁入上海户口”的,应当按照下列上海居转户公示流程办理:
1、申办人持证人员在取得《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后,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落户地区、县公安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申办人持《准许迁入证明》到原户籍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办《户口迁移证》;
3、申办人持《准许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程序。
如果申请迁沪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为农业户口的,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目前相关政策申办上海户口迁移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