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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居住证积分主要政策依据
l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98号)
l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规〔2017〕43号)
问: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居住证积分?
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依法缴纳个税可以申请积分。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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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总积分标准分值是多少?
答:目前《上海市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问:年龄的具体分值是多少?
答: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问:教育背景的具体分值是多少?
答: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各种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不作为积分的依据。
问: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的具体分值是多少?
答: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左边加分右边。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问: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具体分值是多少?
答: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问:紧缺急需专业的具体分值是多少?
答: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问: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的具体分值是多少?
答: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左边加分右边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具体分值是多少?
答: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问: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的具体分值是多少?
答: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期间,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
问: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的具体分值是多少?
答: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问:表彰奖励的具体分值是多少?
答: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问: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的具体分值是多少?
答: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问:持证人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具体扣减多少分值?
答: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问:持证人有行政拘留记录具体扣减多少分值?
答: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问:持证人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具体扣减多少分值?
答: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问:如何计算持证人的总积分?
答: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左边加分右边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左边加分右边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问:持证人如何申请积分?
答: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登入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问:持证人申请居住证积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基本申请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身份证、户口本;(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3)劳动(聘用)合同;(4)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5)申报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
除上述积分基本申请材料外,持证人还应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问:积分核定需要多长时间?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持证人积分申请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问:持证人如果没有学历,是否可以申请积分?
答:可通过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或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申请,比如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积140分;或者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问:我刚到上海,可以办理居住证积分么?
答:办理居住证积分的前提是要有上海市居住证,因此请先至本市居住地所属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询问居住证办理事宜。确保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依法缴纳个税满6个月后,您可登入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模拟打分,打分满足120分后可向公司提出申请办理居住证积分。
问:单位申请居住证积分账户,对单位的资质有什么要求么?是否可以在任意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答:单位应注册在本市,并依法在沪纳税且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单位进入居住证积分系统注册后,前往单位注册地所属区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问:单位注册地不在长宁区,但是办公地在长宁区,可以来长宁人才服务中心开通积分账户么?
答:不可以。单位积分账号开户请前往单位注册地所属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问:公司是外省市集团在上海的分公司,公司的税收交在了外地,请问这种情况还可以开通积分账户么?
答:不可以。单位应注册在上海。
问:单位经办人员需要变更,应该怎么操作?
答:请先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将联系人姓名进行更换,然后带好以下材料:
1)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介服务机构还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问: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开通单位居住证积分账户?
答:只要个体工商户在沪依法、按时缴纳社保、税收,也可以开通居住证积分账户。
问:居住证积分在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如何办理?
答:用人单位人事凭单位介绍信,人事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携带申报材料至单位注册地人才中心申报,还需提供:
1)持证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上家单位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若其中已多次变更单位的,则需提供上次申办单位到本次申办单位之间所有单位的离职证明或退工单。
问:居住证积分在有效期内添加配偶、子女随员应该怎么办理?
答:用人单位凭介绍信、人事身份证、持证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至单位注册地所在人才中心,除此以外,还需提供:
(一)增加同住配偶材料:
1)持证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证人配偶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3)持证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增加同住子女材料:
1)持证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证人结婚证(同住子女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同住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同住子女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5)同住子女满16周岁以上的,需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原件及复印件;
6)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7)如果是添加第二个子女,并且出生时间是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还必须提供二胎准生证和二胎生育审批表。
问:是不是续办积时填写的申请表中,没有任何变化,都可以进行网签?
答:能否进行网签和续办积分申请表填写的有无变化没有必然关系。积分系统会根据申报人情况做出判断,确定是网签或者现场递交续办材料。如果显示无需提交书面材料则无需至窗口提交,反之则需要至柜面提交书面材料。
问:去年10月份由单位提交材料申请了居住证积分并获得了审批,为何今年4月份积分就过期了,不是1年有效期吗?
答: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积分有效期)规定: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即居住证积分的到期时间和对应的居住证到期时间一致。
问:申请人积分到期需要续办,但是更换了工作单位,应该怎么操作??
答:申请人从个人账户登入积分系统,修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保存提交。新单位进单位系统即可帮该员工更新其它信息按正常续办流程办理。
问:原来已办理过积分,因故不再享受积分需如何进行注销?
答:情况一:主证人本人不再享受积分而注销的,主证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至人才中心现场填写注销申请。
情况二:配偶不再享受积分而注销的,主证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至人才中心现场填写注销申请。
情况三:子女不再享受积分而注销的,主证人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子女户口本(地址页和子女信息页)、子女身份证(如有)原件及复印件,至人才中心现场填写注销申请。上述注销流程一般为1个月。
问:积分办理成功后,积分通知单一定要打印吗?去哪里打印?
答:审核通过后积分通知单一定要打印,否则会影响下一年度的积分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或居住证可至就近区县人才中心自助打印积分通知单,也可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积分通知单。
问:积分之前在别的单位办理过,现在新单位申请积分的话属于新办还是续办?
答:之前办理过积分或者人才引进类居住证,之后办理积分都是续办。
问:居住证续办后,积分怎么续办?是否需要每年都续办积分?
答:因居住证积分的到期时间和对应的居住证到期时间一致,申请人居住证续办后,个人或单位在积分系统内需更新申请人信息,单位审核后提报居住证积分续办申请。
积分不会自动续签,到期后自动清零,每次积分续办成功后积分继续有效。
问:离居住证到期还有不到1个月的时间,还可以申请居住证积分续办么?
答:申请居住证积分续办,应确保居住证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
问:公司给员工缴纳社保、税收至今仍是通过委托第三方(非本公司)来代缴纳的,这种情况员工是否可以办理居住证积分申请?
答:以上情况不可以申请居住证积分。
问:身份证/居住证/合同等还有不到1个月就要到期了,可以办理居住证积分吗?
答:不可以。在递交居住证积分材料时,请确保身份证、居住证、劳动合同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
问:身份证到期了,可以以临时身份证来代替么?
答: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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