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市出台的居住证转户籍试行办法,要申请居住证转户籍,必须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
上海居住证转户口代办网了解到,办法出台后,一度出现不少居住证持有者积极补交社保费的情况。
对此,本市人事业务受理机构表示,这样的补缴行为不算“正常缴费”。即便不是个人过错,事后补缴依旧不计入7年年限内。
单位若欠缴社保费影响申办
单位没有按期为员工缴纳社保,离职后查询才知道情况,通过劳动仲裁,单位补缴了社保费用,这样的补缴行为能不能算入缴费累计满7年的范围内?
对此,上海居住证转户口代办网咨询了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得知补缴行为不计算入申请条件内。
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回复说,“不管是个人原因还是单位原因,补缴,都不行!”
此外,员工在职期间,单位在一段时间内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即使之后单位为员工补上此前月份的社保费用,补缴的月份仍旧不能算入7年期限内。
【职称】外地职称须在居住证前获得
“居转户”申请者必须“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这一基本要求。“居转户”实施细则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规定外地的同等级职称一样有效。不过,申办者对此也需要注意一些事项。比如以中级职称为例,持证人员在上海办理居住证前取得的外地中级职称是有效的。但在居住证办理之后,就必须是在本市获得的职称才被承认,而持证后获得的外地职称不再被认可。人事业务受理机构相关人士告诉上海居住证转户口代办网,如果是办理上海居住证之后获得的外地职称,只能作为附加材料,用来证明个人职业能力,不被视作满足了申办的基本条件之一。
【奖励】上海三八红旗手不能获左边加分右边
根据“居转户”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奖励,并持有个人证书的申请者,持有居住证和缴纳社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上海居住证转户口代办网了解到,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对于奖励的颁奖方,也是有讲究的。
根据目前的操作规则,“居转户”承认的省部级荣誉必须是省部级政府机构直接给予的奖励,颁证方必须是该级政府机构本身,而不是该级政府机构的某一个具体部门。例如,上海市新闻奖,颁发机构为上海市委宣传部,就不属于“居转户”要求的省部级奖励之列。同样,像“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荣誉,都不符合要求。
【违规】酒后驾车便可取消申办资格
“没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没有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这一条规定是申请“居转户”的基本要求。例如,饮酒驾车会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程度更重一些的醉酒驾车,会被处以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这些都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此外,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等,都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受到相应治安处罚。这些处罚记录一经发现,就不再具备申办“居转户”的资格。
信用卡、水电煤欠费暂不影响
申请“居转户”者的个人学历、职称、履历等必须属实,一旦被查实有造假行为,即刻失去申请资格。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工作人员告诉上海居住证转户口代办网,大部分材料都可以通过内部网络,向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申请者信息。而无法网上核对的,则有专人另行核查。“由于复印件最易造假,且难以鉴别,在递交申请材料时,都要求申请者出示材料正本,学历职称之类的复印件材料都将被退回。”
除了计划生育政策和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规定,“居转户”申办要求还提到没有“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为此,有人担心拖欠银行贷款、信用卡欠费甚至是水、电、煤没有及时缴纳,这些情况会不会受影响。对此,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表示,这方面暂时还没有具体的规定。
【案情回放】
吴某于2007年8月进入上海某民办学校工作,担任英语老师一职。双方签订自2007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约定为人民币一万元。
吴某原系外地户籍,2007年学校根据上海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引进吴某,为其落实了本市户口等特殊待遇。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服务期协议。协议中约定:“吴某是学校从外省市引进人员,学校为其办理了人才引进落户手续。吴某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八年服务期限。若吴某在此期间提前提出离职,吴某应当根据未履行合同期限,赔偿学校人才引进费用,一万元/年。2013年4月25日,吴某因个人原因向学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学校认为吴某违反服务期协议。遂向某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吴某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校能否以为员工办理人才引进落户为由与员工签订服务期协议?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学校认为,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遵照履行。现吴某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根据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吴某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有明确的约定。双方之间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无效的,要求驳回学校的仲裁请求。
【以案释法】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并存在服务期约定或者竞业限制约定。本案中,学校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吴某提供了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或被告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缺乏左边法律右边依据,故对学校要求吴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这是一起关于服务期协议及违约金约定的纠纷。《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的前提条件是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那怎么界定“专业技术培训”呢?专业技术培训区别于一般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为改善劳动者知识、技能、工作方法等实施的有计划、系统的培训均可认定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的形式并不局限于课堂教育,还包括在具体岗位上的能力培训。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本操作流程、规章制度等岗位培训以及岗前培训一般不认为是专业技术培训。进行此类的职业培训可以说是用人单位的一种义务。
我们再回到本案,本案中学校与吴某签订服务期协议的原因是学校为吴某办理了人才引进,为吴某落实了户口。我们可以理解学校当时为吴某办理落户是为了让吴某能够更好地为学校服务,但这并不符合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签订服务期协议的前提条件。如果学校认为吴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会给学校造成损失,可以根据相关左边法律右边规定向其主张赔偿。
另外,我们需要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员工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很有可能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