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如果没有中级以上职称或二级以上职业资格可以申请居住证转户口吗?
答:如满足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或者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2.问:哪些情况可以不受持证年限限制和参保年限限制,优先办理居住证转户口呢?
答:有3种情况可以不受持证年限限制和参保年限限制,只要办理好居住证就可以优先办理居住证转户口:
a.在本市做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即是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b.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
c.在本市取得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问:我一直在上海工作,但税务局无法给我出具税单,该如何办理?我的税单如果打印出来都是“0”可以办理吗?
答:首先请于单位确认是否每月按时给你申报个人所得税,按照国税发[2005]205号《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如果单位未足额申报的,请自查后,纠正违规纳税申报的行为,递交相应的纠正材料,可以申办居住证转户口。
4.问:请问申报居转户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单位(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不一致是否可以申报居住证转户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在办理居住证转上海市常住户口时,申报居住证转户口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单位(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必须保持一致。居住证申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单位)、社保缴纳单位与个税扣缴单位属于同一控股公司、公司法人为同一自然人的,用人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已改正的,单位不一致的时间可以作为居转户依据。
5.问: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非中介机构)缴纳社保和个税的,是否可以作为居转户的依据?
答: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非中介机构)缴纳社保和个税的,不作为居转户的依据。
6.问:《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中照片是否还需要贴上?
答:目前《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中照片是可以一同打印出来的。
7.问:《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中迁出、迁入信息填写时应注意哪些?
答:“迁出地地址”应以户口本或户籍证明为准,相关信息应逐一核对,做到不漏、不错;迁出地址规范格式:XXX省XXX市……;所属的派出所:XXXX派出所(仅列明派出所名称即可);
迁入信息应以产权证明及相关同意落户证明为准,迁入地址规范格式:上海市XXX区XXX路(村)XXX弄XXX号XX室;所属的派出所:XXXX派出所(仅列明派出所名称即可)。
8.问:《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中申请人简历该从何时填起?
答:应从你最后全日制毕业院校填起,包括原外省市工作单位和上海工作期间所有单位,申报单位工作简历终止时间不用填写。
9.问:《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中配偶信息是否可以不填写?
答:无论配偶是否符合办理随迁,都需如实填写配偶信息。
10.问:什么情况居转户申办人员的配偶可以办理随迁?
答:申办人在本市做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在本市取得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配偶已在上海稳定就业可以申请随迁,其他情况配偶不能办理随迁手续,待一方已落户后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办理随迁手续。
11.问:子女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随迁?需要提供什么证明?
答: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其《出生医学证明》;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信息。
12.问:请问什么情况居转户申办人员持证和参保年限可以从7年缩短为5年?
答:持证人员符合以下条款之一,持证和参保年限缩短至5年。
a、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农业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居转户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为5年。
b、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c、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证和参保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d、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