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三项相关规定: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持有外省市技师(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