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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政策调整前,我市对公积金异地转出和转入,没有设定时间限制条件。现依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中“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的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中“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的有关规定,对“重新就业人员”和“工作调动人员”的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在政策上予以明确和区别。“重新就业”人员在异地开设账户稳定缴存满半年,方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职工在我市重新就业,申请将异地缴存账户转入的,也应当符合在本市开立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条件。而“工作调动”人员在新缴存账号设立后,即可办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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