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
本市常住户口申办流程
1、用人单位点击左侧导向按钮“网上办事”,进入后选择“非许可性行政审批事项”下“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信息系统”,点击进入后选择左侧导向按钮下方红色字体“单位用户注册”进行相关信息填写;
2、用人单位人事专员持本人身份证、介绍信、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磁卡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社团或企业非法人登记所在地的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
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进行单位注册确认时须另提交: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用人单位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原件;
4)用人单位上年度其他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注意事项
其他未经批准的各类中介机构不能代理注册,如有上述情况,受理点可以不予受理。
3、单位审核时,到柜台办理调档手续,由人才服务中心开具调档函
4、单位审核完毕后,用人单位登陆上网,为个人网上填写申请表格;
(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今后个人网上查询使用)
5、待网上申报审核完成后,(并核实档案已转入人才服务中心),为个人打印申报表并协同相关申报材料递交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社团或企业非法人登记所在地的)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6、办理时限
1)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7、落户办理
1)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驻户口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户落户确认单》前往本人落户地区、县公安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到原受理点,核发《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
4)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