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材料
说明
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
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
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5、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②申请人有离婚史且随迁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6、申请人子女随迁的,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①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②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并附该规定的复印件)
③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需提供其母在医院产前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或亲子鉴定
7、《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
8、在本市就业的有关凭证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9、职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凭证,或符合激励条件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凭证
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律师(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符合激励条件的应提供与激励条件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备注: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②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
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