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你好,我要办理引进人才落户,我档案在户籍地人才中心,公司人事告诉我要提供同意调出函,可是我打电话给户籍地人才中心,他们那边说不出具这个东西的,这个我要怎么办呀?
答:办理引进人才,首先需要填写《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其中有一栏是调出单位意见,如果户籍地保管档案的人才中心在上面填写完整,然后盖章,那么可以替代同意调出函。
问:本人已符合上海市人才引进落户政策规定的条件,但是配偶尚未在上海找到工作,是否可以先办理我一人?
答:可以。配偶不符合条件暂不随调的,提供由引进人才和配偶双方共同签署的配偶暂不随调书面承诺证明。
问:本人的居转户材料已在申报过程中,原申请的迁入落户的房屋已出售,请问户口审批通过后,仍可以落户吗?
答:落户房产已出售,即使审批通过,如房产产权人非申请人直系亲属,将无法落户。
问:我获得了市教委颁发的优秀毕业生证书,可以通过省部级奖励这条办理人才引进吗?
答:不可以。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一、关于申办条件(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问:办理人才引进时,子女的户籍地址与配偶一致,如果配偶不随调,子女随调,是否需要子女的户籍地址与申请人一致?
答:通过“一网通办”申请人才引进,子女与申请人的户籍地址是否一致不作要求。
问:本人申请办理人才引进,配偶目前在外地工作,暂不随调,请问《配偶暂不随调申请表》上单位盖章是由哪里盖章呀?
答:《配偶暂不随调申请表》由配偶目前实际工作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