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知道这15个问题,上海居转户,不要太easy!
近期常有申请人来咨询一些关于居转户的基础问题,今年小沪就汇总一番,为大家带来居转户经典15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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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有3种情况可以不受持证年限限制和参保年限限制,只要办理好居住证就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转户口:
1、在本市做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即在本市做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2、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
3、在本市取得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A2:请你向所在单位确认是否每月按时给你申报个人所得税。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如果单位未足额申报的,请自查后,纠正违规纳税申报的行为,递交相应的纠正材料可以申办居住证转户口。
A3:根据相关规定,在办理居转户时,申报居转户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单位(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必须保持一致。居住证申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单位)社保缴纳单位与个税扣缴单位属于同一控股公司、公司法人为同一自然人的用人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已改正的,单位不一致的时间可以作为居转户依据。
A4:居住证申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单位)、社保缴纳单位与个税扣缴单位属于总公司与分公司、集团与子公司等上下级关系的,用人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单位不一致的时间可以作为居转户依据。
A5: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范围(非中介机构)缴纳社保和个税的,不作为居转户的依据。
A6:社保缴费基数与纳税基数应合理对应,不对应不予办理。
A7:根据沪人(2008)26号及沪人(2007)54号文件规定,实行“只聘不评”和考试去的资格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在首次受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应按文件规定参加职称外语及职称计算机考试。居转户可受理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目录中的资格证如有注册要求的提供有效注册证,可不提供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证书;如无注册要求的应按文件规定提供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证书。
A8:持证人申请居转户时,持证期间既在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保、又于外地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保的,经调查确在本市工作的,且在申请居转户前已与外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持证和缴保的重叠时间,可以作为申请居转户的依据。
A9:虽然在网上已经上传了照片,打印出来的《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仍然需要贴上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A10:应从申请人最后全日制毕业院校填起,包括原外省市工作单位和上海工作期间所有单位,申报单位工作简历终止时间不用填写。
A11:无论配偶是否符合办理随迁,都需如实填写配偶信息。
A12:在本市做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在本市取得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配偶可以申请随迁。其他情况配偶不能办理随迁手续,待一方已落户后按照其他规定办理随迁手续。
A13:按照文件规定,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办理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在读证明、学籍证明。
A14:持证人员办理迁入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持证人员在取得《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后,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落户地区(县)公安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迁沪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A15:不能补缴,原本社保基数不够的月份需要扣除,只能重新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