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确居转户及配偶落户政策 放宽落户地规定

新华网上海1月19日电(记者黄安琪)19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了居转户的配偶落户政策,并放宽了居转户人员落户地的规定。《

上海明确居转户及配偶落户政策 放宽落户地规定

  

新华网上海1月19日电(记者黄安琪)19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了居转户的配偶落户政策,并放宽了居转户人员落户地的规定。

  

《意见》进一步明确居转户的配偶落户政策,指出: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上海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的,可以同时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居转户人员落户地的规定。《意见》指出,居转户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本人无合法落户地址、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落户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而在2009年公布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中指出,居转户申请人需要提交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此外,《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试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其一,《意见》明确了居转户政策中涉及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范围,公布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目录》。同时规定,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其二,《意见》明确了在上海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中的教学岗位、医疗卫生单位中的医护岗位、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中的农业技术推广岗位工作满5年的居转户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并公布了《本市远郊地区教育单位名单》、《本市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名单》。

  

2009年,上海出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上海“居住证转户籍”政策的核心条件包括“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等5个“申办条件”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等4个“激励条件”,激励条件可跳开部分申办条件准予优先申办。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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