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市外来从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正式施行,再度扩大了城镇职工参保的覆盖面。根据相关规定,45周岁以下、具有外地城镇户籍并在参加上海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可享受与上海城镇职工相同的社会保险待遇。有专家认为该项政策是“居转户”的配套政策。昨天,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答复称,此举有利于促进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目前,上海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覆盖到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及持人才引进类《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在沪从业人员。但是在上海市数百万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员中,具备引进人才类居住证的人数仅27万人,其余绝大多数人持有的是普通外来从业人员居住证或者投亲类居住证,无法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保。这一点也将使他们无缘享受近日出台的“居转户”政策。随着,“居转户”进入操作层面,外省市户籍人员要求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保的呼声越来越告。
昨天,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应称,为了有利于上海市用人单位吸引各类人才,有利于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有利于促进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政策予以调整,出台了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可以视作首次正面回答了“填补社保资金缺口”的公众猜测。
根据规定,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与属于参加上海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而外省市非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与属于参加上海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不仅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的,还需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或者为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方可参加上海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在上海市医院内工作的外省市户籍护士也可以比照上述条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在上海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暂不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参加上海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外省市从业人员,还应当同时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的基数根据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上海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
不少外来从业人员原在外地参保,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与上海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衔接也成为关注的问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考虑到国家正在研究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接续办法,待国家办法出台后,上海市将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