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1月19日电(记者周凯)今天,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居住证转户口的新政策,新政放宽了居转户人员落户地的规定,提出居转户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本人无合法落户地址、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落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2009年2月,上海市印发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6月17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改委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对“条件”给予了进一步的明确。“居转户”的各项申请条件中,包括持证人必须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并且专业及工种对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