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转户申请的提出
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网上申报《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市或者注册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申请材料
共性材料
根据申办条件提出申办所需提供的材料个性材料
个性材料
根据不同的激励条件提出申办所需提供的材料
共性材料
单位材料
目前所在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证合一后无需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
人事专员介绍信及人事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为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派遣用工的:
需提供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材料
个人社保、税收等证明材料应与派遣单位一致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岗位协议
共性材料
个人材料
《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身份证
户口簿(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7年的证明
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
目前在有效期内的聘用(劳动)合同。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原件)
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申请表个人承诺、无需开具证明)婚育证明材料
已婚:结婚证书;
离婚: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或调解书、判决书
本市落户地证明
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同意落户证明;
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同意落户证明。
子女随迁材料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2016年1月1日前生育二孩的,需提供再生育审批表+《准生证》
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个性材料
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本市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和聘书;
本市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职业资格证书和聘书;
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参照工作单位、个人履历;
个性材料
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证明材料(参照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
投资人的完税凭证(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100万元及以上)
个人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最近连续3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2倍)
家属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