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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一网通办办理居转户中要求:“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的,提供用人单位上年度在沪激纳增值税税单和其他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无需上传,现场提交)”。
个人认为以上规定无法规依据且存在不合理之处,建议修改为“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的,提供用人单位上年度在沪激纳增值税税单”或“其他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无需上传,现场提交)”。
修改原因:沪府规(2019)45号及相应细则规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即可去为员工办理居转户。分公司在沪缴纳增值税为0并不能说明其未依法纳税、未正常经营。比如分公司是研发型单位,即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可能;另外一种可能是分公司合并至外省市总部缴纳增值税,也是合乎国家免税等左边法律右边法规的。
请市政府主管部门能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从实际情况出发完善修改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