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办事依据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7号);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09]23号)
3.《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沪人社力发〔2015〕41号)
二、申办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
◆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见《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人社力发[2011]2号);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三、激励条件
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申办条件第一、二条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地区及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可不受申办条件第四条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相关创业人员可不受申办条件第四条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5.科创人才
(1)创业人才
①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②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①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②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3)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4)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四、申请人基本材料
1.《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2.目前所在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代码证磁卡;
3.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本人外地居民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
5.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7年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7.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
◆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提供单位的聘书;
◆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8.目前在有效期内的聘用(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9.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原件);
10.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
11.婚育证明材料:
◆未婚者: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已婚者:结婚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离婚者: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或调解书、判决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2.本市落户地证明复印件:
(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产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同意落户证明;
13.子女随迁材料:
(1)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居民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原件。
五、满足相关激励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
1.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本市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和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本市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投资人的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创业人才
◆申报单位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投资协议;
◆股东证明(提供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
◆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以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为准);
◆覆盖创业投资资金投资期的劳动合同。
4.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申报单位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证明;
◆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证明:合同交易往来发票和第三方佣金服务发票(需加盖发票付款方公章);
◆覆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的劳动合同;
◆《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居转户)技术合同统计表》(系统下载填写,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
5.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申请人为合伙人的,应提供股东证明(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申请人担任高管的,应提供相关职务任职证明。
◆申请人在创业投资领域从业经历及时间的证明。
6.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不需另外提供材料。
六、申报流程
1.单位网上注册(21世纪人才网);
2.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人事干部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和申报材料至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3.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七、迁入户口流程
1.持证人员在取得《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后,持《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落户地区、县公安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为农业户口的,需在申办居转户前,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农转非手续。
八、轮候制度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行网上办理,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网上顺序号进行排队轮候。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