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指南」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事项名称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办理机构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29号办理时间早9:00-晚17:00办理时限当场办结办理程序一、受理条件: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并取得《天津市居住证》,连续1年以上缴

「政策指南」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事项名称

  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办理机构

  天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办理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29号

  办理时间

  早9:00-晚17:00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办理程序

  一、受理条件:

  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并取得《天津市居住证》,连续1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可以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无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取得永久居住权和具有华侨身份的,不能按照此项政策申请在我市落户。

  需要说明的问题:

  1、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能够明确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档案材料等;

  2、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但该房屋具备落户条件的,须提交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我市“投靠配偶”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的配偶或子女可以随迁;

  4、办理落户手续时,须本人及相关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

  5、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6、具有境外学历人员(不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落户的,参照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政策执行;

  7、此项业务办理为市局事权,由市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

  1、受理户口告知单(由受理公安机关向群众提供);

  2、承诺授权书(由受理公安机关向群众提供);

  3、《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天津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天津市外专局《出国留学人员知》原件及复印件;

  7、《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8、《毕业证》、护照(含有效签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劳动合同(被本市事业单位聘用的需提交《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

  12、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须提交《不动产权证》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的,须提交《天津市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有配偶或子女随迁的,按照我市“投靠配偶”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提交相关材料。

  三、受理审批:

  由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受理,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长审批。

  四、领取材料:

  从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领取《登记户口通知书》或《准予迁入证明》,到所属区县分局户政大厅办理落户手续。

  费用情况

  免费办理

  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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