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客户咨询关于社保和个税不一致的情况!
资料打开一看,4年内有5家劳务公司社保,各种重复和不一致,妥妥的,今年最复杂的不一致的案子。。。
那么,朋友们在办理上海落户时,如果遇到社保、个税缴纳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三者不一致的情况怎么办?
哪些情况能够办理落户,哪些情况不能办理落户?
今天我就来说说~
首先,根据政策,社保和个税以及劳动合同,三者必须都是同一家单位。一般不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但如果有如下的情况,就需要进行特别分析:第一种,劳务派遣。
这种属于劳动合同跟派遣机构签,社保和个税也是派遣机构缴纳,只是实际用工单位在另一家公司,但跟派遣机构有正规派遣协议,且用工单位和派遣机构都是上海注册的企业。
这种是可以办理上海居转户的,但要由派遣机构在自己一网通办后台提交。这个情况虽然说起来简单,但是上海有不少的劳务派遣公司不规范,或者说是不专业,导致社保和个税及其混乱,而且还没有签订派遣协议。
那对于落户来说,无疑就是一个天坑,害死人的。
第二种,总部与分公司分开缴纳。
社保和个税不在同一家单位,但是这两家单位是总部和分公司关系,并且都注册在上海,且能提供有效证明和分开缴纳的说明,也是可以作为有效时间办理居转户的。
这个情况不是很多,比较好说。
但是,大部分的情况是:老板旗下有两三家公司,把员工调来调去,HR呢也不专业,社保和个税没有及时调整,造成混乱和不一致的,那也是一个落户的大坑!
第三种,社保委托第三方代缴。
根据最新的社保法规,社保只能由用工单位登记缴纳,现在涉及第三方代缴的都是违法了,基本都取消了。
那么,历史记录存在这种情况的话:劳动合同及个税属于实际工作单位,社保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且有代缴委托协议,且也缴纳在上海,只要提供相关证明和说明,也是有机会算作有效时间的。
第四种,社保不在本单位,个税也不在本单位。
社保是一家单位缴纳,个税是另一家单位缴纳,这样的情况,就妥妥的不行了。
因为连工资和个税都不自己负责的话,要么这家公司人事职能基本不能自理或有其他非正当目的,要么就是这个人属于非正式或非稳定员工,两者都不属于上海落户审核能接受的。
这段时间只能扣除,这个是最无能为力的了,因为违法了。
第五种,社保和个税存在2家及以上重复缴纳记录。
这种就可能涉及“重工”风险,这样的情况也是不合法的,轻则要写情况说明,重则直接扣除重复社保时间。
所以,正在准备落户的朋友们,在涉及到社保和个税的情况,大家一定要没事多检查检查的缴纳记录。
一旦发现问题,一定要及时纠正!别幻想想着到时候人社老师会放你一马,那几乎是不太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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