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是昆山户口,孩子是外地户口,不需要积分入学。
小学入学对象: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满6周岁(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出生,含8月31日,下同)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3、依据《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达到积分要求的昆山市新市民子女中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昆山市入学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于入学当年度报名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初中入学对象: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3、依据《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达到积分要求的昆山市新市民子女的小学毕业生;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昆山市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5、年满16周岁(200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含8月31日)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扩展资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施教区认定,原则上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具体细则如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与他人(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不能作为依据。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也可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2、学生本人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的,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的,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4、本市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不与学生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在一起的,由教育局根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5、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的子女入学地点发生变化的,可到新安置地就近入学;也可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回房屋征收前的居住地学区入学。
6、学校应对服务对象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合法固定住所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认定一名学区生(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