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市租房居住每年积6分,在天津市购房居住①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年积10分②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年积11分
③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年积12分④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年积15分。申请人依法在津办理居住证,每年签注次,每次积6分。申请人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赁备案证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计算租房居住积分。在天津市有本人产权住房或者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产权住房的,自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并已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充税证明,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积分。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以及在查封、异议登记,限制转让(附有违法建筑等)期间等限制产权的住房不能积分;多套住房不累计左边加分右边;同一时段内,租房和购房居住不重复积分。购房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任意区社会保险分中心自助设备开具《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带红色章)和《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查询清单》(无需盖章)。
积分落户的条件有?
1、申请积分落户的人群年龄在要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
2、申请者必须身体健康。
3、申请者要有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
4、申请者在自己所在的城市办理的有居住证并且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
5、申请者没有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有关的政策规定。
6、申请者没有参加过国家所禁止的组织和活动,没有劳动改造和犯罪记录。
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