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积分落户政策变化
1.大幅度增加了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办理居住证年限积分的分值,分别从30分提升至50分,并将缴纳社保的年限和居住的年限最长设为5年,满5年的即取得该指标最高积分分值。
2.增加了年龄较大人员的积分分值,申请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从5分提升至20分。
3.针对从事环卫、护理、保安、民办教育、殡仪服务、公交驾驶、消防等特殊艰苦行业的人员单独设置积分分值,工作每满1年,积20分。
4.针对举家迁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获得“沈阳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以及参加志愿者组织、无偿献血等社会服务的均有一定的分值。
5.对有违法行为、刑事犯罪记录予以一定减分。
关于对积分落户政策部分分值进行调整的意见(沈公发[2019]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对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在积分设置上提高分值、增加权重,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规模的实际,对现行的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制度进行如下调整:
一、指标及分值
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落户我市的核准分值不变,仍为120分。各项指标具体分值如下:
(一)基础指标
1、年龄情况(最高分值为60分)申请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积20分;每减少1周岁,积分增加1分。
2、居住情况(最高分值为50分)在我市城区办理《居住证》的,每满1年积10分。
3、参保情况(最高分值为50分)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每满1年积10分。
(二)左边加分右边指标
4、职业资格水平
取得一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加50分;取得二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加40分;取得三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加30分;取得四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加20分;取得五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加10分。
5、举家迁移申请人整户迁入的,加5分。
6、荣誉称号获得“沈阳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沈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以上称号的,加50分。
7、特殊艰苦行业从事环卫、护理、保安、民办教育、殡仪服务、公交驾驶、消防等特殊艰苦行业的,工作每满1年的,加20分。
8、民营企业法人申请人是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加15分。
9、社会服务(最高分值为10分)无偿献血,每献血1次加2分;参加志愿者组织的,加5分。
(三)减分指标
10、违法行为近5年内曾被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的,每次扣减5分。
11、刑事犯罪记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罚的,按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月)乘以5减分。
(四)“一票否决”指标
12、申请人参加邪教组织的,取消申请积分落户资格。
二、办理的程序
申请人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办理积分落户审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派出所审核后,对申请人的各项指标予以打分、汇总,达到落户核准分值的,上报区公安分局审批落户。对不符合落户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有关情况。
三、相关说明
1、积分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是指在城区范围内可以办理落户的以下住所:
①申请人或亲朋等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②单位集体户口、毕业生集体户口(毕业两年内)以及派出所人才集体户口(只限申请人一人落户);③租赁住宅(需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得视为合法稳定住所。
2、为方便群众办理落户,申请人的各项证明材料由公安机关先行审核,如果需要核查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