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积分落户最新政策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你了解过吗

逐步建立积分落户制度上海市市长杨雄在今年1月表示,2015年上海有1.5万人通过“居转户”户籍制度落户。杨雄说,上海没有实行“居转户”积分管理,依然是条件管理,但会对这个政策做一些后评估,同时国家也出台了新的居住证制度

2016年上海积分落户最新政策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你了解过吗

  

逐步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上海市市长杨雄在今年1月表示,2015年上海有1.5万人通过“居转户”户籍制度落户。

  

杨雄说,上海没有实行“居转户”积分管理,依然是条件管理,但会对这个政策做一些后评估,同时国家也出台了新的居住证制度和一些户口政策的改革措施。

  

在此次公布的《意见》中,上海提出,将深化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完善居住证、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直接落户的相关政策,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积分落户政策。

  

按照上海市现行的户籍政策规定,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持证人员,如果申请上海市常住户口,需同时满足五大条件,分别为:持居住证满7年、按规定缴纳上海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持证期间依法纳税、在上海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无违反计生政策及不良行为记录。

  

与此同时,上海对“居转户”实行总量控制,人数超过总量控制目标时将实行轮候制。最新一批公示的“居转户”名单中,审核通过的895人,多为大型公司、国企和科研企业人员。

  

设2500万人口控制目标

  

《意见》重申,到2020年,上海市全市常住人口规模将控制在2500万以内。这也与上海“十三五”规划纲要的要求相一致。

  

根据《2015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常住人口总数为2415.27万人,同比下降1.5%。

  

杨雄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表示,上海是一座2400万人口的特大城市,据统计去年常住人口下降主要因为产业结构调整,劳动力随着产业外迁而离开。另外,“五违(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经营、违法排污和违法居住)”整治后,有一部分非就业人口离沪。

  

五类人满足相关要求可直接拿到上海户口

  

第一类:创业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获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大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在上海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并连续工作满2年。

  

第二类: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且最近3年累计实现技术交易额大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

  

第三类: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且已完成在上海投资累计达3000万元。

  

第四类: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

  

直接落户条件:最近4年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保的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

  

第五类:企业家

  

直接落户条件:须同时符合

  

1、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大于10%(含10%)的创始人。

  

2、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适用对象

  

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左边加分右边。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及分值

  

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上海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上海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上海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上海积分落户制度: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积分落户的一个基础是居住证,居住证制度在上海实施已超过10年,自2002年6月起,上海首先在引进人才中试行居住证制度,2004年又在来沪人员中扩大施行。居住证制度打破了不迁入户籍就不能在沪正规就业的传统模式,为各地来沪创业或就业的人才拓展了进沪渠道。

  

此后上海居住证分为A类、B类和C类,其中B类是国外引进人才居住证,A类是国内引进人才居住证,C类则是普通外来从业人员或投靠类居住证。持A类居住证人员同住子女可以在上海参加中高考。

  

从2013年7月1日起,上海取消了人才居住证和一般居住证也就是A类和C类居住证的差别,统一施行积分制,并根据不同的积分,为持证者提供梯度化的公共服务。达到标准分值120分的外来人员,就可以享受包括同住子女参加高考等市民化待遇。而这种市民化待遇,区别于户籍人口之处,在于父母不能投靠、不能享受上海市低保待遇、不能申请购买共有产权房三项。

  

这个积分体系,包括了基础指标、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总的来看,持证人越年轻、学历或职称越高、专业越紧缺、纳税或其他社会贡献越多,积分就越高。

  

但是,在通过积分制度实现“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同时,居住证转户籍,依然采取“条件管理”。

  

2009年起,上海的户籍政策开始从以往的“指标限定”转为“条件管理”,并出台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凡是符合条件的外地来沪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首要条件,就是居住证满7年。

  

以积分制为主的居住证制度,是上海人口政策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今年1月举行的上海市政府记者招待会上,上海市市长杨雄表示,积分制为主的居住证制度实施至2015年年底,共有110万人申请了居住证。经过审核确认,其中有30万人积分分值达到120分以上。这30万人中,约有2.6万人取得了上海户口,1.1万人直接落户,1.5万人居住证转户籍。

  

杨雄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特别强调,就居住证转户籍问题,上海还未实行积分管理制度,仍旧是条件管理制度。是否要对此进行调整?杨雄表示,国家出台了新的居住证制度和户口政策的改革,下一步,上海将会根据前段时间的执行情况以及科创中心的建设状况进行政策评估。

  

《若干意见》显示,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立足上海实际,积极稳妥地完善落户政策,逐步建立积分落户。合理调控户籍人口机械增长,有序引导长期在沪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人员的落户预期和选择。

  

同时,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础,健全梯度化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发挥居住证凭证享有公共服务的主渠道作用。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完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配套政策。

  

而在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若干意见》提出,要稳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基础制度,形成上海全市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居住证持有人按照规定享有义务教育、社会保险、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证照办理、资格评定等服务待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升,逐步提高服务项目的保障标准,稳步扩大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覆盖范围。

  

严控2500万人口规模

  

《若干意见》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到2020年,上海全市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2500万以内,人口结构更加合理,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人口布局进一步优化。

  

本世纪以来,上海常住人口激增800多万,从2000年1608万人,增加到2014年底的2425.68万人。这其中,户籍常住人口1429.26万人,外来常住人口996.42万人。

  

上海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10年上海常住人口共2301.92万,也就是说,4年中上海人口增加了123.76万人。而要守住2500万人的底线,就意味着未来几年内,上海的常住人口增加,不能超过74.32万人。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根据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原则,引进人才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监察机关负责对职能部门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科技、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七)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八)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九)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十)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十一)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引进人才范围。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

  

(六)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

  

(七)与依据的申请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九)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十)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十一)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十二)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受理)

  

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初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条(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引进特殊人才的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公示)

  

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的人才,可不予公示。

  

第十二条(户口迁移)

  

经公示通过的人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家属随迁)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四条(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及时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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