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持现居住地居住证,可以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苏州市户籍(除太仓市以外的县市、区)的流动人口申请参加我市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
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本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在本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二、相关时间节点
申请时间: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不包含周末及节假日)
落户达标积分值公示时间:8月31日前。
积分落户准入名单公示时间:9月上旬。
办理户籍迁入手续时间: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三、申请地点
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受理窗口。
四、申请基本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本人居住证原件;
(三)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电脑打印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填写户主及户主关系、姓名、身份证号、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地址等项目);
(四)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附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五)家庭成员关系材料: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书、收养证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
(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指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属于本人及直系亲属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宅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