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2日(此文公开发布)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

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6〕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2日

  

(此文公开发布)

  

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就业并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一定的积分指标,对申请落户本市城镇的非南京户籍人员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赋分,达到相应分值,可以申请在本市落户。

  

第四条积分落户遵循总量控制、区域统筹、公开透明、积分排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标计划、征信积分审查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积分落户工作,建设积分落户信息系统,做好积分审核汇总、排名公示、落户资格确定等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做好申请受理、资格初审、落户办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审核。

  

市教育、房产、税务、科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区域功能定位拟订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于每年3月1日前在中国南京网站等媒介公布。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指标分值

  

第七条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在本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近2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四)累计积分达到100分;

  

(五)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第八条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总积分为基础指标与左边加分右边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

  

第九条基础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居住年限等。

  

(一)根据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是否补缴分别赋分和左边加分右边。参加社会保险的期间不重复计算。

  

(二)根据合法稳定住所的性质和面积确定分值和累计左边加分右边,最高不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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