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证人近来4年内累计有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的职工社保费基数,等于或高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的平均社会工资80%,低于1倍的,可累积25分。
2.持证人近来4年内累计有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的职工社保费基数,等于或高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的平均社会工资1倍且低于2倍的,可累积50分。
3.持证人近来4年内累计有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的职工社保费基数,等于或高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的平均社会工资2倍且低于3倍的,可累积100分。
4.持证人近来3年内累计有24个月,在上海市缴纳的职工社保费基数,等于本市职工上年度平均社会工资3倍的,可累积120分。
持证人员因自身原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后续补缴的、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不能合理对应、职工社保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不可作为本项的积分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