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积分落户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满足以下要求即可申请积分落户: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积分。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也就是说,如果总公司在上海,但是自己所在的分公司在外省,是不满足上海落户积分条件的。)
二、经济师积分政策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关于“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这一指标的左边加分右边政策如下: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也就是说,中级经济师可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也就是说,高级经济师可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左边加分右边。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初级经济师职称并没有在积分落户的政策通知里面体现,由此可知,初级经济师是不可以申请上海的落户积分的。
因此,为了避免种种麻烦,在申请上海市的积分落户的时候,建议考生尽量选择在上海市考试哦!
附:上海市积分申请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2.持证人按照国家规定经统一考试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技能核验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基数和年限由社保系统提供,个人免于提供)以及最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左边加分右边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左边加分右边。
6.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配偶身份证;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6.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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