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当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照《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在当地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当地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当地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实际组织实施工作。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当地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实际积分标准有这些: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实际积分标准有这些: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