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民朋友们,2022年积分落户受理已经开始啦!
申请时间:每年7月31日前
积分入学、入医申请暂未开始
入学申请时间:3月1日-5月30日;
入医申请时间:6月1日-8月20日。
热点问题解答
1.什么是积分落户?
答:积分落户,是指新市民参加积分管理,累计分值达到落户达标积分值的,准予户籍迁入本市。
2.申请积分落户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非本市户籍的新市民持现居住地居住证,可以前往居住地镇新市民积分管理受理窗口提出申请。苏州市户籍的新市民申请参加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我市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积分落户去哪里申请?
答: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申请积分落户的,可前往居住地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申请(各镇窗口地址及电话可点击本左边公众号右边首页下方菜单栏“微服务”模块进行查询)。
4.新市民办理积分落户的时间是否有规定?
答:符合积分落户申请条件的新市民申请户口迁入的,请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请避开周末、节假日以及非工作时间段。
5.办理积分落户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办理时申请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如实出示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一)必备材料:本人身份证件、居住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随迁的未成年子女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
(二)选择材料:可点击本左边公众号右边首页下方菜单栏“微服务”—“通知公告政策法规”查看《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具体内容,对照自身可左边加分右边的项目准备相应材料。
6.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哪几项指标组成?
答: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左边加分右边、扣减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左边加分右边指标包括发明创造、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健康五项内容,扣减分指标(仅限积分落户)包括违法违规和其他行为二项内容。
7.租的房子是否能够申请积分落户?
答: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积分户籍准入需要符合的必要条件中,其中一条是“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其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属于本人及直系亲属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宅房屋。因此,申请人具有符合申请条件的租赁住宅房屋也可以提交积分落户申请。
8.新市民提出积分落户申请后,有关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该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答:申请项目受理截止日期前,申请人有关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受理申请的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申请变更有关信息。
9.积分落户申请截止日期前,申请人的社保停止缴纳会有影响吗?
答:在积分落户申请截止日期前,申请人的社保如果停止缴纳,则不再符合积分落户申请条件,一旦被核查出,将取消此次落户资格。因此,在积分落户名单公示前,请申请人务必保持本人处于参保状态。
10.新市民对本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如何要求复核?
答:申请人对个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在准入名单公示截止日前,可以向受理申请的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积分复核请求。新市民积分管理窗口会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11.积分落户是如何准入的?
答:苏州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区分市辖区和县级市等不同区域,每年确定流动人口落户达标积分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8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积分达到当年度本地区落户达标积分值的,经公示后即可领取积分落户准入卡。
12.取得落户准入卡的申请人户口落在哪里?
答: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落户地点: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权住宅房、共有产权住宅房、直系亲属的住宅房、共有租赁住宅、租赁住宅房、单位集体户。涉及房屋权益的,均需房屋产权人提供同意落户声明。如果不具备上述落户条件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
13.取得落户准入卡的申请人如何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答: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持积分落户准入卡、婚姻状况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以及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等,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14.如果当年申请了积分落户但没有进入准入名单,明年还需要重新申请吗?一次申请有效期是多久?
答:申请人所得积分分值当年度内有效,第二年需再次申请的,应重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5.申请人在申请积分落户中弄虚作假怎么处理?
答:申请人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其已取得的相应待遇,当年度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管理。此外,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规定,近五年内在积分落户申请中,将被扣除200分。
拟稿:章敏玉
审核:钱夷、王依、季聪慧
发布:葛慧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