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申办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须出示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证明)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办理材料
(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不需要贴照片,而是本人到现场拍照,所以首次办理需要本人亲自去拍照。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办理流程
携带好本人身份证,以及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2份;劳动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1份。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至少6个月的证明。以上材料材料齐全后,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拍照,并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对就业、投资开业和个体经营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移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投靠、就读、进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移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经核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上海市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
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
上海市居住证需要通过多部门审核认定,资料齐全情况下,最多30日内可以办理完成,领取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新办理每本25元。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
居住证
持有人子女可在上海参加中高职招生考试,即初中升中专/中职,高中升高职。居住证满120分,可参加中考和高考,持证人社保待遇按照上海本地户口标准。
居住证积分项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和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43周岁以内30分。
学历
持证人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无学位,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职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中级职称相当于国家二级,例如管理咨询师,中级会计,中级经济师,中级工程师等相当于国家二级职称,积100分
高级职称相当于国家一级,例如高级工程师,注册会计师,一级建造师等,积140分
职称和学历,选其中一项分值高的进行积分,不叠加
社保
社保每交满一年,积3分,如按照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80%缴纳,最高10分。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紧缺专业
如学历专业与岗位一致,且属于上海市紧缺专业目录内的专业,加30分
投资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区域
持证人在临港新城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