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请参照以下内容
居住证
受理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受理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创业的国内人员。(35岁以上大专学历可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申领主体
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国内人员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聘用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领。
申领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居住证)申领表》
2、本人的学历学位证(复印件两份)(专科免)
3、个人应提供一个月的个调税单或税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4、本人提供外省市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
5、具有本市住所的应出具房产证,租房的出具租房合同(在亲戚家租房的应出具本市户口簿及户主的签名)。集体宿舍的单位应出具相关的证件。
6、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近三个月的健康状况证明。
7、聘用(劳动)合同。
8、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9、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以上各条都应出具相关的正文(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 上海市居住证 >>相关待遇
科技活动
持有<< 居住证 >>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行政机关聘用
持有<< 居住证 >>的人员,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关的服务。
资格平定、考试、登记
持有<< 居住证 >>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平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子女就读
持有<< 居住证 >>的人员其<< 居住证 >>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请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有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排到具体相应接受条件的学校就读。本款要求的(居住证)的有效期,由市人事局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符合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基本养老保险
持有<< 居住证 >>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持有<< 居住证 >>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基本医疗保险
按前一条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市时,本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住房公积金
持有<< 居住证 >>的境内人员,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实施专利的奖励
持有<< 居住证 >>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的,可以申报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
因私出国
持有<< 居住证 >>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工作并暂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随同家属的待遇
持有<< 居住证 >>的人员,可以随同本市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领<< 居住证 >>,并享有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