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人社政策宣传问答

一、就业服务篇二、创业扶持篇三、人事人才篇四、技能提升篇五、劳动关系篇六、社会保险篇七、就业援助篇一、就业服务篇1.什么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哪些服务?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由原地方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

高校毕业生人社政策宣传问答

  

一、就业服务篇

  

二、创业扶持篇

  

三、人事人才篇

  

四、技能提升篇

  

五、劳动关系篇

  

六、社会保险篇

  

七、就业援助篇

  

一、就业服务篇

  

1.什么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哪些服务?

  

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由原地方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和人才服务管理机构合并成立。旨在方便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我国已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并基本建成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我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各级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依据现行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相关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相关扶持政策受理;

  

(2)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发布;

  

(3)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4)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5)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6)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失业登记等事务;

  

(7)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8)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9)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2.“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有没有线上活动渠道?应该怎么操作?

  

答:“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有线上活动渠道。高校毕业生等求职者可通过支付宝、微信搜索“赣服通”小程序进入“就业创业服务”专栏,栏内有“工作方便找”服务,求职者可在此轻松找工作。操作步骤如下:

  

(1)支付宝、微信搜索“赣服通”小程序进入“就业创业服务”专栏,选择“工作方便找”服务。

  

(2)点击“我要求职”,求职者可查询招聘岗位信息,并选择合适的岗位进行报名。

  

3.困难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吗?

  

答:可以。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含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大学、各类非学历教育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为1000元,每人可享受一次,同时具备多个条件的毕业生不累计发放。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451号)

  

4.困难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

  

答:每年开学,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或技工院校)会将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通过网络、短信、公告等告知本校应届毕业生。各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各学校规定时间内集中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江西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审批表》;

  

(2)《江西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人员花名册及申请人银行账号》;

  

(3)申请者本人身份证及学籍证明(含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4)银行卡开户银行及账户;

  

(5)根据申领对象的不同,提供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等证明材料;

  

困难高校毕业生材料提交后,由所在高校进行初审,当地人社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困难高校毕业生本人银行账户。

  

5.高校毕业生可以参加就业见习吗?参加就业见习有补贴吗?

  

答:可以。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以向当地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参加我省的就业见习。见习期间,人社部门会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6.什么是《就业报到证》?

  

答:《就业报到证》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它是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列入当年国家就业方案的毕业生才有的有效证件。《报到证》分上、下两联,其中上联《报到证》由毕业生持有,到指定单位报到,下联《通知书》(白联)存入毕业生档案。毕业生凭《报到证》到单位报到,证明持证人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重要文字证明,是毕业生迁移人事档案、户口关系及到接收单位办理落户手续的凭证。也是计算工龄起始时间的依据;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以后在职称评定和干部提拔中还要用到,一直到办理退休手续。

  

7.《报到证》开回原籍,现考取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改派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省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改签手续(按毕业证时间顺延24个月计算,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可申请办理《报到证》改签手续),需如下材料:

  

(1)本人办理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报到证》原件(如《报到证》遗失写遗失说明即可)、公务员录用通知(事业单位录用函、国有企业接收函或就业协议书)。

  

(2)委托人办理须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的授权委托书、《报到证》原件(如《报到证》遗失写遗失说明即可)、公务员录用通知(或事业单位录用函、国有企业接收函或就业协议书)。

  

(3)邮寄办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的空白处写好姓名、电话和回邮地址)、《报到证》原件(如《报到证》遗失写遗失说明即可)、公务员录用通知(或事业单位录用函、国有企业接收函或就业协议书)。

  

现场(邮寄)办理地址:江西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266号三楼),联系电话:0791-。邮寄办理前请先电话联系,在邮寄时请在快递单上注明办理事项名称。如:改签报到证、遗失补办等。

  

8.《报到证》开至就业单位,现考取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改派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本人办理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报到证》原件(如《报到证》遗失写遗失说明即可)、原单位的解约函或者离职证明、公务员录用通知(或事业单位录用函、国有企业接收函或就业协议书)。

  

(2)委托人办理须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的授权委托书、《报到证》原件(如《报到证》遗失写遗失说明即可)、原单位的解约函或者离职证明、公务员录用通知(或事业单位录用函、国有企业接收函或就业协议书)。

  

(3)邮寄办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的空白处写好姓名、电话和回邮地址)、《报到证》原件(如《报到证》遗失写遗失说明即可)、原单位的解约函或者离职证明和公务员录用通知(或事业单位录用函、国有企业接收函)。

  

现场(邮寄)办理地址:江西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266号三楼),联系电话:0791-。邮寄办理前请先电话联系,在邮寄时请在快递单上注明办理事项名称。如:改签报到证、遗失补办等。

  

9.高校毕业生如何补办报到证?

  

答:省内高校毕业生《报到证》遗失补办手续,省内高校毕业一年内的毕业生(时限至毕业第二年的6月底前)可在江西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补办《报到证》原件,超过此期限的毕业生只能补办《报到证》遗失证明(效力等同于《报到证》原件)。

  

(1)补办报到证原件凭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并附上个人信息及报到证遗失声明)

  

(2)省内高校2009届以后(含2009届)毕业生的报到证遗失证明办理,可以通过线上的方式补办报到证,打开手机微信后关注“江西微就业”左边公众号右边,在“江西微就业”左边公众号右边的平台选择“信息服务”,点击“信息服务”选择“报到证遗失证明”选项后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然后按照系统提示操作,1个工作日后,再点击“信息服务”选择“报到证遗失证明”选项后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后有下载按钮,使用彩色打印机打印再交用相关用人单位即可;也可以到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现场办理。

  

现场(邮寄)办理地址:江西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266号三楼),联系电话:0791-。邮寄办理前请先电话联系,在邮寄时请在快递单上注明办理事项名称。如:改签报到证、遗失补办等。

  

10.什么是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包括哪些?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包括: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六)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11.留学回国人员将档案转入户籍所在地及工作所在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留学回国人员留学前在国内有人事档案的,可以向当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把学历认证材料作为补充材料归入原档案。

  

(1)申请材料:

  

①户籍所在地存档: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初中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学籍材料、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材料;

  

②工作单位所在地存档:存档(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初中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学籍材料、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材料、劳动(聘用)合同。

  

(2)接收流程:

  

①存档(经办)人员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

  

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③审核合格后,填写《流动人员存档登记表》并签订委托档案管理协议,办理档案委托管理手续。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17号)

  

12.毕业时,高校可以把人事档案给学生本人吗?

  

答:不可以。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高校毕业生毕业时,如到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人事档案由高校转递至相关用人单位;如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就业,人事档案由高校通过机要通信或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转递至毕业生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所属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由高校通过机要通信或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转递至毕业生户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所属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

  

13.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可以为存档人员出具哪些相关证明?

  

答: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可以出具的相关证明包括:存档证明、经历证明以及其他证明。

  

(1)申请材料

  

①个人委托存档:存档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

  

②单位集体委托存档:存档(经办)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

  

(2)办理流程

  

①存档(经办)人员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

  

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

  

③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应证明。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

  

(3)办理地址

  

存放本人人事档案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14.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哪些政审(考察)服务?

  

答: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提供的政审(考察)服务类别有:参军政审、录用考察、入党政审、出国(境)政审、升学政审以及其他政审。

  

(1)申请材料

  

①个人委托存档: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政审(考察)相关函件或表格;

  

②单位集体委托存档:存档(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政审(考察)相关函件或表格、委托存档单位介绍信。

  

(2)办理流程

  

①存档(经办)人员持申请材料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

  

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

  

③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应政审(考察)意见。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17号)

  

(3)办理地址

  

存放本人人事档案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15.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如何转移?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怎样转移?

  

答: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基本原则是:已经分配了工作,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档案托管在县级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所属的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受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对因某些原因,一时还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其党员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档案托管在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所属的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二、创业扶持篇

  

16.高校毕业生可以参加创业培训吗?

  

答:可以。城乡贫困劳动力、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等学校、职业院校非毕业学年的在校生,以及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商等)经营者可以参加创业培训,高校毕业生可以向当地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参加创业培训。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号)

  

17.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可以享受创业补贴吗?

  

答:可以。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相应的标准予以补贴。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号)

  

18.大学生创业可以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吗?

  

答: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申请人高校毕业证记录的签发时间到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不超过5周年)自主创业并已领取《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每人可享受一次。

  

19.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答: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到当地的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进行申请,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材料: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在校生需提供学籍证明)、《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材料:《营业执照》、企业财务报表、员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材料:进货单、销售明细表或服务清单;

  

(4)《江西省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5)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毕业5年内的申请材料经注册登记营业场所所在地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初审公示报当地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在校生的申请材料由所在学校就业部门初审公示报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20.高校毕业生可以入驻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吗?入驻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可以享受什么补贴政策?

  

答:可以。高校毕业生可以向当地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入驻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入驻个人(高校毕业生)、企业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字〔2019〕1号)

  

21.高校毕业生入驻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后,怎样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

  

答:个人(高校毕业生)、入驻企业申请运行费补贴时,在规定时间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创业孵化基地进驻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费用(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收费票据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入驻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22.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对象及奖励是如何规定的?

  

答: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对象:

  

(1)项目库中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用后成功创业的(稳定经营1年以上),由项目登记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对项目提供者按每个项目5000元给予奖励;

  

(2)获得人社部牵头举办的创业大赛前三名(含行业、组别),获得省级人社部门牵头举办的创业大赛前三名(含行业、组别),并在我省登记注册经营的项目,由登记注册所在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资助。其中:

  

①对获得人社部牵头举办的创业大赛前三名(含行业、组别)的,按照名次由高到低依次资助20万元、18万元、16万元;

  

②对获得省级人社部门牵头举办的创业大赛前三名(含行业、组别)的,按照名次由高到低依次资助10万元、8万元、6万元;

  

③省、市两级人社部门评选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初创企业经营者,按不超过每人2万元的标准资助其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

  

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244号)

  

23.什么是创业担保贷款?

  

答: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自主创业人员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人社部门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由金融机构发放、财政部门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和稳定就业的贷款业务。

  

24.高校毕业生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和期限是多少?

  

答: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的大学生,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可达30万元;合伙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照合伙人数乘以22万元计算,最高可达200万元;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6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和合伙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一轮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但累计不得超过3轮。

  

25.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怎样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答:对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含合伙创业)和小微企业300万元以内部分,一年期LPR-150BP以下部分(目前为2.2%)由借款人承担,规定利率上限(脱贫地区为5.7%、其他地区5.2%)剩余部分给予贴息;对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创业项目,在300万元以内和利率上限范围内给予全额贴息。

  

26.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答: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和反担保材料,小微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社保卡、用工佐证材料和反担保材料,到创业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或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专窗、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以及社银合作窗口提出申请;线上网络端可通过“赣服通”、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江西人社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等线上渠道填写简单的基础信息按指引办理。高校毕业生申请1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可免除担保,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的申请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具有博士学位、正高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及其创业项目申请1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三、人事人才篇

  

27.江西省面向国内外引进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对象和基本条件?

  

答:引进对象:是指从省外、海外全职引进到江西创新创业的以下四类人才: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第三类: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

  

第四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历、学位,且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人员。博士、博士后、博士生导师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等。

  

基本条件:除两院院士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引进对象为:博士、博士后、博士生导师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等。

  

28.我省面向国内外引进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1)编制管理。引进高层次人才时,空编单位所空缺编制应优先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满编或超编单位,按照“先核编进入,后逐步消化”的办法引进。

  

(2)岗位聘用。用人单位在没有空缺岗位的情况下,可以向设区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为高层次人才设置特设岗位。

  

(3)工资待遇。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协商确定,可不计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鼓励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实行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4)生活待遇。第一类人才按我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生活待遇,即每月元的生活津贴,享受副省级干部医疗保健待遇,住房不低于150平方米,配备工作用车和工作助手。其他高层次人才生活待遇由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协商确定。

  

(5)职称评定。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资历、“台阶”等限制,按留学回国人员或有突出贡献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办法,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特别优秀的博士后可申请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享受本省同类人员待遇。

  

(6)科研服务。高层次人才享受我省现行的优惠政策,在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省科学技术奖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时,同等条件下,科技部门应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并搞好相关服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类人才(即第一类: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第二类: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可直接入选“赣鄱英才555工程”之“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和科研资助资金。

  

(7)税收优惠。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等,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海外高层次人才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可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海外高层次人才因科研、教学急需,需从境外进口少量科研教学用品,或申请进口合理数量的工作、生活自用物品,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8)出入境和居留服务。持外国护照入境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签证或长期居留证件,居留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可申请办理永久居留手续,居留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安部审批。

  

(9)户籍办理。高层次人才可在服务地(居住地)申请落户或办理居住证,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迁或申请办理居住证,拟落户地(居住地)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10)社会保险办理。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高层次人才办理或接续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高层次人才建立补充社会保险及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11)配偶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由用人单位妥善解决,本办法第一、二类人才的配偶就业安置可比照驻赣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办法操作。

  

(12)子女入学。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入)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就读的,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由其父母服务地或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办理转(入)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非江西省户籍子女,在江西省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期间,享受江西省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13)奖励补贴。省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省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引进第一、二、三、四类人才分别按每人100万元、20万元、5万元、2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补贴,其中在南昌市的省直属高校引进博士不再予以奖励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西省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才办字〔2015〕16号)

  

29.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如何获取?

  

答:省直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公告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通知公告”栏或“江西人社”左边公众号右边发布,2022年省直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公告预计4月上旬发布,请各位考生关注。同时考生也可在官网“通知公告”或“政务公开—服务公开—招考招聘”栏查询省直各单位不定期发布的高层次人才公开招聘公告及考试具体的要求、时间及安排。

  

各设区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请关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信息。

  

30.什么是职称(专业技术资格)?什么是职业资格?

  

答:职称(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请详见《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赣人社发〔2019〕22号)。

  

31.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在符合最低学历前提下,各层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条件如下:

  

(1)大专、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请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中专毕业后,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5)硕士研究生(指既有学历又有学位,下同)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个月,可申请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6)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前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与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3年(其中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须满1年),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7)博士研究生(指既有学历又有学位)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个月,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政策依据:《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赣人社发〔2013〕30号)

  

32.什么是“三支一扶”?

  

答:“三支一扶”是毕业生基层落实政策,指大学生在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工作。2022江西省“三支一扶”考试招募公告会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通知公告”栏或“江西人社”左边公众号右边发布。

  

(1)支医:支医一般限制医学类专业

  

支医的工作内容一般来说分为三类:

  

1、参加健康查体和宣传活动。

  

2、对于本辖区慢性病的管理。

  

3、参与诊疗工作,下乡义诊,积极与医务人员进行交流、指导等。

  

支医的工作地点一般是在乡镇的诊所内。

  

(2)支教:支教一般需要教师资格证或师范类专业,一般在乡镇小学工作。

  

“三支一扶”待遇是等同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待遇,所以,支教人员的工资也是等同于在编教师的。

  

(3)支农:支农部分限制农学专业,例如水利和城建类专业

  

主要在乡镇从事涉农、涉水相关工作。主要负责科普农业知识,印制发放农业生产知识手册;其次还会有计生工作,负责育妇信息管理以及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等;

  

(4)帮扶乡村振兴:一般没有工作限制

  

1、贫困调查与帮扶:主要就是调查乡镇里的贫困户,并给予对口扶助,如资金、介绍工作、职业技术培训,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以便回来后进行种植养殖类的工作。

  

2、申报扶贫项目:申报计划扶贫项目,项目批下来以后要按步骤执行,需要配合领导及同事共同完成整个流程。

  

3、招商引资。有时候需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4、整理材料。每年年末的时候,需要对所在地区一年的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如项目总结,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招商引资的成果等。并预计下一年度要做的工作,撰写工作计划。

  

33.江西三支一扶期满后到底有没有编制?

  

答:有编制,江西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为两年,“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自愿留在服务单位的,全部落实岗位和编制,就地安置在原服务单位工作。

  

34.江西“三支一扶”服务期期间有什么生活待遇?

  

答:生活待遇如下:

  

(1)工作生活补贴。我省在岗“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并根据同岗位人员待遇水平动态调整。

  

(2)一次性安家费。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为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发放一次性安家费。

  

(3)社会保险待遇。“三支一扶”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

  

35.江西“三支一扶”服务期满有什么政策?

  

答:服务期满政策如下:

  

(1)“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后,只要考核合

  

格,自愿留下的全部安置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

  

(2)我省每年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一定比例,面向“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对“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3)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技能提升篇

  

36.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可以参加哪些职业技能培训?

  

答: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有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岗位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为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创业能力,非毕业年度的在校生可参加创业培训,毕业年度的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高校毕业生就业后可参加所在企业的岗位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37.高校学生如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答:高校学生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以参加职业培训机构、高职院校、技工院校以及企业培训中心组织的线下职业培训,也可以登录江西省补贴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平台(jiangxi.zhipeizaixian.com)、江西省人社厅官网职业技能提升专栏(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可通过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领取职业培训券参加培训,还可以登入属地人社部门网站、拨打服务热线查询相关培训机构及联系方式,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

  

38.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哪些补贴?

  

答:为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国家支持各地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我省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为:培训合格证1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00元/人、初级(五级)1200元/人、中级(四级)1500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技师(二级)4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人,对未达到培训期限规定学时要求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实际培训时间,按照100元/人/天(8个标准学时)、最高不超过补贴标准的60%予以补贴。

  

如培训费用由同学先行支付给培训机构,则培训补贴由同学自行向属地人社部门申领。如培训费用由培训机构垫付,则由培训机构代为向属地人社部门申领。

  

39.职业资格改革后,技能人员如何获取技能证书?

  

答:目前技能人员证书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职业资格证书;二是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是专项能力证书。

  

如申请职业资格证书,可向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实施部门提出申请,参加职业资格评价,成绩合格人员可获取职业资格证书。

  

如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到经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报名,经评价认定合格,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如申请专项能力证书,可向经备案的考核机构申请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取得专项能力证书。

  

40.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哪些类别?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目前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包括焊工、安全保护服务人员、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等13项,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

  

41.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包括哪些类别?

  

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为除准入类职业(工种)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新职业(工种),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评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级别。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外、院校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技工院校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4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的对象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职业院校学生,可以向当地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具体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70%给予帮助,但最低不少于220元/人。对纳入当地政府重点产业中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的90%给予补助。

  

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151号)

  

43.职业院校学生在国家级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奖项后,有什么样的政策支持?

  

答:职业院校学生在国家级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奖项后有如下政策支持: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要以技能操作或技能指导履行职责任务的岗位,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在考试中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职业院校毕业生为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的选手)的,可作为高技能人才按规定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

  

政策依据:2021年10月人社部下发的《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2)“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和中国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国家级一类大赛前20名,国家级二类大赛前15名;省级一类大赛前5名,省级二类大赛前3名)可按规定直接通过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技工院校相关岗位任教”。

  

政策依据:《关于加快技工教育发展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第五条

  

五、劳动关系篇

  

4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拒绝录用的情况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歧视残疾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设置歧视性的录用标准;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源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左边法律右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政策依据:《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45.人社主管部门可对用人单位哪些违法行为进行监察、查处?

  

答:我省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以下行为进行监察、查处:(1)不依法建立或者执行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2)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3)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实物的;(4)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5)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6)克扣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的;(7)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8)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9)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10)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11)违反特殊工种劳动保护规定的;(12)使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13)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14)违反劳动保障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政策依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6.收取劳动者押金是违法行为吗?对收取劳动者押金的单位应如何处罚?

  

答:是。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费用的,责令退还给当事人,并受到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策依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7.劳动合同试用期怎么规定?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8.试用期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答: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9.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答:可以,但仅限以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

  

六、社会保险篇

  

50.参加工作后,用人单位要为职工参加哪些社会保险?

  

答:参加工作后,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用人单位性质,分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51.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哪几种?

  

答: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分类改革后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具有江西省户籍的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52.各类养老保险该如何参保缴费?

  

答:各类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要求如下: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单位身份参保的,职工的所有参保事项由所在用人单位代为办理,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的经办人员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录网上经办大厅办理参保登记和人员增减变动业务,参保后可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缴费;

  

以个体身份参保的,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等相关材料到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后可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缴费。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所有参保事项由所在用人单位代为办理,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的经办人员到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录网上经办大厅办理参保登记和人员增减变动业务,参保后可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缴费。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带上身份证(居住证)或社保卡等相关材料,到就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后可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缴费。

  

5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如下:

  

(1)以单位身份参保:

  

1.缴费比例: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16%、个人8%。

  

2.缴费基数核定: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3.缴费金额: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月数

  

(2)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比例为20%,由个人缴纳。

  

在本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可暂按上年度公布的九个档次,由本人自行选择一档缴费。本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后,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公布的缴费档次进行缴费;已缴纳当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可按公布的水平,在本年度内按原选定的缴费档次补差。目前,2022年可暂按上年度的九个档次缴费,自行选择其中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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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参保后,如果就业单位发生了变动怎么办?

  

答:如果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可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省内流动就业的,先由原参保单位办理停保后,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通过网上经办大厅直接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续保手续,也可到社保经办大厅线下办理。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江西人社APP和赣服通生活号等网上渠道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同时,也可直接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

  

跨制度流动就业的(企业转机关事业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转企业)。目前,参保人员可直接在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即可,其他事宜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协调办理。

  

55.什么时候可领取养老金?

  

答:参加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56.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该怎么办?

  

答:有三种方式供您自行选择:

  

(1)可往后延长缴费至满15年。参保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15年,如果您是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2011年7月1日),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2)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方式,计算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可书面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可书面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经本人书面确认后,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7.现在在企业工作,以后想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请问养老保险是否可以办理转移接续?

  

答:可以办理。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企业应办理停保手续。待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完入职手续后,单位会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之前在企业的个人缴费合并至个人账户,之前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58.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何查询呢?

  

答:参保人员个人可以在“江西人社”APP、“赣服通”生活号或“江西人社”左边微信公众号右边查询个人缴费记录。

  

59.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有哪些?

  

答: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已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上述的社保补贴均可到当地的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办理,对上述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均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84号)

  

60.领取失业保险金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法定条件的,经办机构可先行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及时将领金人员信息推送参保地失业登记经办机构,由其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纳入相关统计。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规〔2020〕5号)

  

61.失业人员可通过哪些渠道申请失业保险金?

  

答:我省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失业前最后一个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或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等网上申领渠道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政策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规〔2020〕5号)

  

62.参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工伤?

  

答:可认定工伤的情形有:(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10)左边法律右边、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63.毕业参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怎么申请认定工伤?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64.被认定为工伤后,怎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65.被认定为工伤后,工伤待遇怎么赔付?

  

答:我国境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分别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6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应如何支付费用?

  

答: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七、就业援助篇

  

67.失业登记范围包括哪些人员?

  

答: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所指劳动者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内地(大陆)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参照执行)。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

  

68.公益性岗位可优先安排哪类人员就业?怎样申请公益性岗位?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服务型、管理型等不同类型的就业岗位。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当地的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参加公益性岗位,也可以上当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查看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政策依据:《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69.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的对象和标准怎么规定的?

  

答: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对在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单位(企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政策依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

  

70.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就业援助吗?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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