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高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用人单位,各区县人事局: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一步畅通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的渠道,鼓励人才柔性流动,根据《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经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现就做好200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的2005年普通全日制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办理1年有效期的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二)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的2005年普通全日制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专科学历的工科类专业优秀毕业生,其就业协议书上签订的月薪达到适当数额的,经审核可办理有效期1年的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
二、办理程序
(一)申领《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样张见附件)
1、非上海应届生源高校毕业生须携带填写完整的《〈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样张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已递交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户籍申请的可免于提交),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
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应委托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代办有关申请,由学校在统一打印就业报到证时将《申请表》和《就业协议书》集中交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经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申请材料验证审核后,出具《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共两联,见附件二);其中,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报到期限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第二联用于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二)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申领人带好以下材料到上海市和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领取居住证相关手续:
1、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第二联);
2、毕业生迁回生源所在地的户口迁移证或者户口迁回原籍后的户籍证明;
3、毕业生在沪居住地证明复印件(自有住房产权证、租房合同、单位集体宿舍证明或亲友出具的同意入住证明及相关房产权证,并验原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三、受理期限
2005届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居住证》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事局
二○○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