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生应根据院保卫科的规定到本系(院)辅导员处登记。
(2)毕业时,院保卫科将户口迁移证发放给毕业生(或采用邮寄方式,具体以保卫科通知为准)。保卫科发放户口迁移证时,就业办一般同时发放报到证。
(3)毕业生持毕业证、待就业报到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及身份证照片(3张)到原籍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有就业单位且该单位设有集体户的毕业生
(1)办理就业就业协议,办理报到证。
(2)毕业生向辅导员确认自愿落户在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中。
(3)毕业时到就业办领取报到证的同时到院保卫科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4)毕业生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的复件及其复印件;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及身份证照片(3张)到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或交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代办。
3、有就业单位且该单位不设集体户的毕业生
(1)留福州就业,或档案与户口关系拟留福州的毕业生可委托院就业办帮忙联系省属的人才中介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其他回各地市就业的到设区(县)政府所属各人才中介机构办理人事代理。
(2)办理就业协议书和办理就业报到证。
(3)到院保卫科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留福州的毕业生可由就业办代为签出和移交)。
(4)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或公务员录取通知书委托人才中介机构办理落户手续和档案寄存手续。
为方便和服务广大毕业生,凡委托院就业办办理人事代理的,其材料(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或户口页,毕业生父母身份证号码、本人1寸黑白照片2张、本人身高及血型情况、第一年人事代理费)交齐后,可由就业办帮忙直接移交省属人才中介机构。
4、参加“专升本”的毕业生
(1)毕业生应根据院保卫科的规定到本系辅导员处登记。
(2)被高一级院校录取的毕业生先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到院保卫科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将户口迁移证交给高一级院校办理落户手续。
(3)未被录取的毕业生应参照上述其它类毕业生户口迁移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到院保卫科办理户口迁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