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斌/摄贡俊祺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落户后未履行就业协议或劳动(聘用)合同,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提出撤销户籍的申请。
毕业生违约可能“鸡飞蛋打”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系本市每年通过制定政策性文件予以规定,明确相关进沪落户条件。
2021年5月31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发出《关于做好202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与往年相比,今年本市更加突出向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基础研究领域以及“五个新城”建设的用人需求倾斜;今年本市还就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失信问题制定了新的措施:“毕业生落户后未履行就业协议或劳动(聘用)合同,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提出撤销户籍的申请。”
原来应届毕业生落户后未履行就业协议,会按约定赔偿违约金;未履行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提出民事赔偿。因为一方面为劳动者办理落户手续亦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劳动者亦可从中获得利益。
如上海麦克森实业有限公司与朱某签订期限为2016年6月18日至2019年6月17日的劳动合同。上海麦克森实业有限公司为朱某办理了落户上海的手续。2017年9月19日,朱某以个人发展为由向上海麦克森实业有限公司提出辞职。
因朱某的不诚信行为给该公司造成损害,朱某属于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朱某的行为给该公司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难以以具体数字来衡量,但朱某本人曾在“承诺书”中自己确定40,000元违约赔偿标准,故法院终审判决朱某赔偿上海麦克森实业有限公司40,000元。
但是现实中仅仅通过经济赔偿还不足以遏制违约行为,有些毕业生宁愿承担一些经济损失,也不愿按约定履行劳动(聘用)合同。
为了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今年本市在对于落户后未履行就业协议或劳动(聘用)合同、情节严重的毕业生,作出了“用人单位可提出撤销户籍的申请”的新规定。对于那些违约的毕业生而言,应该重新掂量一下利害关系,一定要把诚实守信放在第一位,不要轻易违约,否则很可能落得“鸡飞蛋打”的结局。
另外,根据《通知》规定,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应当书面承诺个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如有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材料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个人失信行为纳入上海市征信管理平台。对已骗取的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申请落户遇挫或是用人单位的原因
应届毕业生申请落户遇挫,也可能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
今年《通知》重申:“用人单位2020年度与所录用并办理落户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全部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该单位2021年提出的落户申请将不予核准。”
实践中,用人单位丧失申请落户资质的原因包括员工提前离职,也包括公司委托第三方代为缴纳员工社保,导致用工主体与缴纳社保主体不一致等。
如董某于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在某大学就读。2019年5月30日,董某通过用人单位某公司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出申请,以201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为由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提交了《201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及申请等相关材料。
市教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对董某所在的用人单位与2018年度所录用且已办理直接落户的两名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了审核。经调查,其中一名已经离职,另一名并非由该公司缴纳社保,而是通过专业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第三方公司实际缴纳2018年落户人员社会保险费用。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等相关规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故属于全部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
基于上述规定,市教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依据《户籍办法》审核认定该公司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即该单位2019年提出的进沪落户申请无效,董某不符合201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条件,经联席会议审议进而作出审核决定对董某的申请不予通过。
董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市教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作出的审核决定。董某仍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审核决定及复议决定。2020年6月2日,一审法院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董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提醒对有意申请本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一定要向用人单位核实该单位是否具备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请本市户籍的资格。
“躺枪”毕业生可以提出民事赔偿
虽然就沪籍本身而言,只是一个身份及居住地证明,没有可直接确定的经济利益。但众所周知,依据现行的政策,本市户籍对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而言,其内含的隐性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同时,对于应届毕业生而言,选择了一个用人单位就业,即意味着放弃了选择其他用人单位就业的机会。
如果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基于对用人单位承诺可实现其落户上海的信赖,选择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但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其落户的目的不达,用人单位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鉴于前述户籍资格所涵价值的隐性特殊性,要求当事人提供其直接损失和落户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的依据确有一定的难度。
在一起案件中,应届毕业生刘某认为其因此丧失了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而通过就读国外大学作为留学回国人员重新申办上海户籍是最高效的途径,故根据就读费用的金额主张赔偿款800,000元。
一审法院因刘某证明其为再次以应届毕业生的资格获得沪籍,再综合当事人的违约情节、损害后果等各种因素,酌情认定用人单位应赔偿该毕业生50,0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当然应届毕业生获得相应赔偿还有一个前提,就是能够证明单位曾经承诺为其办理申请落户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