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我是保定满城人(家在农村),在石家庄上的大学,把户口迁到了学校,毕业后想把户口转回家,那我的就业协议书应该盖哪儿的章?是保定和满城的吗?还有我的档案可以放人才市场只把户口迁回家吗?如果可以都需要哪些手续?谢谢!!
律师解答:建议委托律师详细了解情况进行处理。
正确认定家庭暴力应厘清的几个问题
我国左边法律右边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具体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救济途径:第一,发生家庭暴力事件,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请求,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和调解;第二,对于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其中对于情节恶劣的施暴者,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给予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实施家庭暴力,致被害人轻伤以上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第四,经常、持续实施家庭暴力,给受害人身体和正常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今,家庭暴力已成为了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虽然左边法律右边对此规定了一定的救济途径,但是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的困难。
家庭暴力在实践中很难被认定,因为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其他方面等的原因。人们普遍认为丈夫打妻子是家庭内部的事情,外人不好介入,所以往往受害人向外界寻求帮助时,会出现各部门互相推诿的情况。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受害人自身因素
家庭暴力案件存在“举证难”问题。受害人自己不愿意承认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很少能够了解。一般人的观念中,家庭暴力属于家丑,家丑不可外扬。受害妇女顾面子,为了维护自己和家庭包括家人的面子,无论受了多大的委屈,都是打落牙齿和血吞。受害者受到一定的威胁,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敢轻易将现状向外人诉说。还有受害者心软,往往会被施暴者的言语和行动所打动,在别人的劝说和诸多的劝说下不计前嫌,甚至对施暴者没有太多的惩罚和责怪。这样,直接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的“举证难”问题。因为受害人在遭受暴力时没有收集、保留证据的左边法律右边意识,或根本不知道在适当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做司法鉴定,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这样,导致施暴者的行为越演越烈。
二、社会层面的因素
家庭暴力案件存在“救助难”问题。首先,知情人员不愿为受害人出庭作证。家庭暴力涉及当事人隐私,往往知道情况的邻居或直系亲属不愿意作证,有的是打不破情面,有的是害怕报复。其次,有关部门对受害人提供帮助少。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同时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左边法律右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现实中,当受害人向居委会、村委会反映情况时,很难得到的帮助。到派出所反映时,民警也往往认为是这是家务事,拒绝干预,或轻描淡写地对受害人予以劝慰,对待家庭暴力的求助态度消极,从而使其更加有恃无恐,致使暴力不断升级。
三、左边法律右边层面的因素
首先,家庭暴力的法定标准弹性大。在离婚案件审理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家庭暴力,法官的理解不一,意见分歧很大。有的认为,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有的认为,有多次故意殴打妻子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也应当认定;有的认为,暴力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才能认定;有的认为,只要实施了足以伤害对方的行为,就应当认定;还有的认为,应当从行为的主、客观等全部因素予以综合考虑才能认定。所以,在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很难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情节。其次,家庭暴力案件存在“惩罚难”问题。左边法律右边对于施暴者虽然明确规定了惩罚条款,但实施起来却很困难,主要有以下因素:1、此类案件存在的求助、举证难等因素,直接导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家庭暴力本身就很难认定;2、即使家庭暴力被法院认定,法官对于家庭暴力施暴者惩罚性判决的数额往往较低,致使此类判决起不到真正的惩罚作用,反而使得施暴者更加嚣张。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问题,应当注意厘清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司法介入的基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其他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关于司法解释对于家庭暴力所做出的上述定义,学界普遍认为其范围过于狭窄,更倾向于认同下述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1)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力,包括身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的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2)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的一方侵犯另一方的身体、性和精神等人身权利地故意伤害行为。[2]由于以妇女为受害人的家庭暴力案件占大多数,囿于篇幅,本文仅探讨以妇女为受害人的家庭暴力案件。
尽管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存在差异,但不论是何种定义都将家庭暴力指向以暴力行为对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伤害。因此,很显然,司法介入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免于遭受暴力行为所造成的身心伤害,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一点上,家庭暴力从表面上看与其他类型的身心伤害行为并无区别,似乎并不需要特别强调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由于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施暴人与受害人存在共同生活关系,尤其是受害人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在不同程度上对于施暴人在经济上和精神上存在生活的依赖性,适用普通的司法介入方式存在一定的困难,即使实现了司法介入也常常不能从真正意义上使受害人远离家庭暴力。由此可见,对于家庭暴力的司法介入应当将基点放在受害人之上,从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对现有的左边法律右边规定和司法介入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整,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帮助受害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家庭暴力的构成
家庭暴力,单纯从词义上理解,可以解释为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方攻击另一方的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伤害性质的力量。但是,从研究“家庭暴力”的角度讲,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并不是一种抽象的物理能量,而是指产生这种能量的行为,是一种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一方对另一方故意实施的具有伤害力量的侵害行为。从家庭暴力行为的构成分析,家庭暴力具有以下构成要素:
1、主体: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如果不是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实施的暴力,就不属于家庭暴力,而是其他暴力侵害行为。
2、主观方面: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无视左边法律右边、无视被侵害人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和安全感,放任自己的暴力欲、放任伤害后果发生的违法故意。从动因上分析,行为人具有对家庭成员泄愤、威胁或征服等不健康的暴力欲和恃强凌弱的心态。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暴力程度,往往与其藐视对方的情绪成正比,而不必然以追求伤害对方的结果为目的。
3、客观方面:是在家庭关系即姻亲和血亲关系存续期间,处于强势地位的行为人单方面故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导致或足以导致被侵害人难以忍受的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后果的攻击性行为。
4、客体:家庭暴力直接侵害是家庭成员的人身和心理健康、人格尊严和生活安全的权利,家庭暴力损害的社会关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家庭关系和善良风尚。
三、把握与家庭暴力有关的几个关系
1、正确界定家庭暴力与犯罪的关系,不要混为一谈
家庭暴力与犯罪是两个既独立又有交叉的概念,各有独立的构成,是不是家庭暴力,应当根据家庭暴力的构成进行判断,而不应以是否构成犯罪为依据。就同一个案件而言,虽然民事审判认定的被告伤害原告的事实与刑事审判认定的事实为同一事实,但是,对该事实性质的认定并不是同一个标准。如果被告没有直接故意伤害原告,只是在争执中放任自己可能伤害对方的行为,结果造成了伤害的后果,在刑事审判中必然要认定间接故意伤害,但在民事审判中,未必一定要认定为家庭暴力。例如,方某(男)与江某(女)平时夫妻关系较好。某日,两人因些许琐事发生争执,江某一把拉住方某的衣领,方某想掰开江某的手,由于用力过度,手甩至江某的脸部,致江某鼻梁骨折。江某经司法鉴定为轻伤。江某以方某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方某离婚。离婚诉讼中,江某提起刑事自诉,法院认定方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方某主观上并没有明显的对江某泄愤、威慑或征服等不健康的暴力欲,不完全具备家庭暴力的主观要素,即使导致了江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也不完全符合家庭暴力的构成。如果对于这样偶然的一次争执中引起的间接故意伤害行为,一定要认定为家庭暴力,该“家庭暴力”的范围未免失之过宽。但是,如果方某是直接故意伤害江某,即使是偶然事件引起纠纷,由于行为人积极追求暴力侵害对方受伤害的结果,对其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2、把握本质属性,正确理解“一定”的伤害后果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暴力行为,其本质在于暴力,因此,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应当以行为的本质属性为依据,而不能绝对以显见的伤害后果为依据。如果行为人故意实施的暴力行为足以导致对家庭成员的身体伤害或精神恐惧的后果,使得家庭成员对家庭生活失去安全感,经常处于害怕遭受殴打、失去自由的恐惧中,对该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而无需等到家庭成员身体被打伤或精神崩溃以后才认定为家庭暴力。当然,从认定家庭暴力的具体操作角度讲,“一定”的伤害后果还是必需的,因为没有任何伤害后果,要认定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在证据上就有问题。据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定”的伤害后果,实际上是一个不确定的量,它是从认定事实的证据要求引申出来的当然性规定,是相对于“没有”伤害后果而言的很宽泛的事实要件,并不是要求暴力行为一定要达到某种严重的程度。对于被指控为家庭暴力的行为,在审查认定时,既要审查是否有“一定”的伤害后果,又不能绝对地把伤害后果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必要条件。即使没有任何伤害后果,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确实对家庭成员故意实施了足以导致伤害后果的行为,也应当客观认定被告有家庭暴力。从具体操作的可行性考虑,对于没有造成明显伤害后果的暴力,可以确定一个替代参照标准,比如,一年内三次以上殴打妻子,可以推定妻子精神上遭受了难以忍受的痛苦,构成“一定”的精神伤害后果,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3、正确把握家庭暴力与伤害后果之间的辨证关系
如上所述,家庭暴力是一种足以导致被侵害人难以忍受的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后果的行为。所谓“足以导致”,就是指家庭暴力逻辑上会导致上述危害后果,而实际上又因为外界因素的干扰而不一定导致原来会发生的后果。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家庭暴力与伤害后果之间的这个辨证关系,尤其要注重两者关系在正确运用证据规则上的实际意义。具体说,当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认定被告实施了暴力行为时,从证据要求出发,应当以“一定”的伤害后果为必要条件,此时的“家庭暴力”是“结果犯”;而当有其他充分的证据认定被告实施了暴力行为时,即使没有“一定”的伤害后果,只要被告的暴力行为具备了某种情节,比如一年内发生三次、暴力程度较重,因被及时制止才没有发生后果等,也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这时的“家庭暴力”是“行为犯”。
4、正确理解“精神伤害”后果
由于家庭暴力直接对家庭成员精神的伤害,必然会发生一定的反映或体现这种伤害的情况,诸如精神恍忽、抑郁、精神痛苦、内心恐惧等等。这些情况,有的可能会表现出来,有的则压抑在当事人的心里,外人无法知悉。因此,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从有关证据之间的联系着手,客观认定“精神伤害”事实的存在。从证明的角度讲,经常殴打家庭成员,即使没有造成轻伤害甚至轻微伤害,只要能够证明被告经常实施殴打家庭成员的行为,就可以推定被告的行为,已经造成了被侵害人难以忍受的精神痛苦,导致了一定的精神伤害。
5、正确把握家庭暴力的情节
家庭暴力具有完整的构成要素,因此,家庭暴力的构成要素不同,必然反映出家庭暴力情节的不同。行为人实施暴力的主观意识、心态、暴力形式、暴力程度、暴力发生的连续性和频度、实施暴力的次数、被侵害对象的承受力和感受以及造成的显性和非显性的后果等,都是认定家庭暴力具有的危害程度的情节要素。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虽然具有暴力性质,但情节显著轻微,被侵害人当时就表示原谅的,可以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就如刑法对情节显著轻微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一样。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探讨
案情
李某(男)和王某(女)于20xx年春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xx年2月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xx年9月生一女孩(原告)。李某和王某同居生活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使关系逐渐恶化并导致分居,自20xx年正月双方分居生活。其间原告一直由王某抚养,李某未对原告尽到抚养义务。王某代原告向李某索要抚养费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
被告李某作为非婚生子女原告的生父,理应承担对原告的抚养义务,并支付抚养费,故法院依法判令李某向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支付抚养费4.6万元。
评析
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的左边法律右边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就是说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虽然出生形式不同,但是其左边法律右边地位是相同的,承担形同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有明确规定的,使用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适用婚生子女的规定。
本案中的原告系李某与王某的非婚生子女,现在原告跟随母亲王某生活,李某作为原告的生父,理应尽到自己作为父亲的责任,虽然李某与王某双方闹矛盾分居,也不影响李某是原告生父这一左边法律右边事实,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因此对于原告的抚养费李某应该给,这是非婚生子女父母应尽的义务。
离异家庭独生子女政策
离异家庭独生子女政策:
我自小父母就离异了,跟父亲,父亲没再婚,跟母亲没有任何联系,我是农村户口,但父亲是城市户口,我算不算农村独生子女呢?
律师解答:
算,你是农村户口,又是独生子女,那当然是农村户口性质的独生子女了哦,你可以享受到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的各个优惠政策。决定城镇或者农村户口性质的以你的户口信息为准,跟你父母的户口性质没关系。
抚育费纠纷
夫妻离婚,子女的抚育费应由离婚的双方共同承担,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应按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数额按时、足额支付,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中确定的抚育费,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抚育的子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认真履行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确定的抚育费数额。
抚育费包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对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应视离婚双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决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可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抚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可适当增加比例,但最高不能超过固定收入的50%;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居民身份证】公民暂住外地是否需要进行户口登记?
这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
1.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3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3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
2.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时间不超过3日的,不办理暂住登记。
3.公民虽然离开了本人住所,但仍在其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的不作暂住人口登记。
4.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不办理暂住登记。
5.公民暂住在旅店的,不论城乡,不论时间长短,都应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在城市,对暂住时间拟超过3个月的16周岁以上的人,须申领《暂住证》。对外来开店、办厂、从事建筑安装、联营运输、服务行业的暂住时间较长的人,采取雇用单位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按照户口登记机关的规定登记造册,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为寄住户口,发给《寄住证》。
在集镇,暂住拟超过3个月的16周岁以上的人,须申领《暂住证》。对从事建筑、运输、包工等集体暂住时间较长的人,由这些单位的负责人登记造册,及时报送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登记为寄住户口,发给《暂住证》。
凡领取《暂住证》、《寄住证》的,均须同时交纳工本费。
城镇暂住人口需要租赁房屋的,必须凭原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由店主带领房客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对来历不明的人,房主不得擅自出租住房。
正在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的人,因病因事请假回城镇暂住的,应凭所在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证明,当日到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1.什么是毕业生的档案?档案有什么作用?
毕业生档案是学生毕业前家庭情况、学习成绩、政治思想表现、身体状况等情况的文字记载材料,是用人单位选拔、聘用毕业生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毕业生人事档案中反映的德、能、才以及专业特长,将其安排到适当的工作岗位上。因此,学生毕业后,其档案能否准确、及时、安全地到达用人单位手中是非常重要的。
2.毕业生档案内一般包括哪些材料?
毕业生档案内一般包括:《高校毕业生登记表》;记录在校期间所学全部课程及实验、实习、设计、劳动等成绩的《学习成绩表》;在校期间的一切奖惩材料;入团、入党志愿书;毕业离校前的体检表;毕业生报到通知书(白色报到证副本)。
毕业生落实档案去向的同时应向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档案的同志确认档案袋内材料是否齐全,如有错漏及时与学校学生处学生档案室联系。
3..毕业后档案去向哪里?如何转寄?
毕业生毕业后的档案去向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档案由学校移交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中保管,期限两年。②在国企、事业、公务员单位落实就业的,档案直接寄送到单位的人事部门;在其他性质单位就业并在人才市场或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了挂靠的,档案寄到相关的人才市场或人才交流中心。③申请出国毕业生档案寄送到生源地人事局。④考研、专升本的毕业生档案寄送到录取学校。⑤《报到证》回生源地人事局报到的,毕业生档案寄送到当地人事局。⑤延长学年的毕业生档案保留在学校学生档案室,于学生完成学业时根据具体情况寄出。
4..户口有什么作用?
办理“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办理结婚、身份证遗失、计划生育证明、未婚证明、失业证明等。
5..如何办理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户口迁入到学校的毕业生需要迁移户口的到学校保卫处(行政楼1楼)登记户口迁出地址,由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证》。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到学校的毕业生需要迁移户口的,毕业后凭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便可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6..毕业生的档案和户口是否可以分开?
一般情况下毕业生的档案及户口不能分开。但以下特殊情况可以分开:到非生源地工作的毕业生,由于个人原因,需要把户口迁回生源地的毕业生,经用人单位和生源地户口管理部门同意,其户口可以迁回生源地;在同一个城市户口挂靠到亲戚朋友家中的,必须到接收单位(或人才市场)和挂靠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两者同意后,方可迁到亲戚朋友家。
到中小企业非公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后再不用为档案转接、职称评聘、社会保险等问题而费心了,山西出新政解决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档案职称问题。21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制定出台的《关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有关问题的办法》,对以上事项规定出明确的解决办法。
关于档案转接,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依法取得职工档案管理资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按如下办法办理档案转接手续:具备职工档案管理资格的企业,将高校毕业生档案直接转入企业,由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不具备职工档案管理资格的企业,可委托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经批准授权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机构,代管高校毕业生档案。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可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参加相应系列(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具体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同等对待,实行统一的评审标准条件,统一的资格考试标准,颁发统一的资格证书;高校毕业生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材料审核,可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加盖企业印章,经本人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印章,经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评审或考试报名管理机构组织考试,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或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核发相应资格证书;对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免去计算机模块考试,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照顾;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自主聘用,就业政策《山西出新政解决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档案职称问题》。
在权益保障方面,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应与其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根据需要,可委托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办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办理等事务。
另外,鼓励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高校毕业生到山西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可按户籍管辖范围,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