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本科新生入学资格管理

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本科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学习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大学本科生的管理。第三条本节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新生(不含国际学生,以下简称新生)的入学资格管理。第四条新生入学报

第一节 本科新生入学资格管理

  

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本科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学习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大学本科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节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新生(不含国际学生,以下简称新生)的入学资格管理。

  

第四条新生入学报到、资格审查、学籍注册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二代居民身份证等有关入学材料,按学校规定时间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凭相关证明,书面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在报到时应按学校规定接受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和学籍注册。审查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入学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一)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应按照学校规定接受入学资格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当年入学的新生(含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恢复入学的新生),均须参加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未按学校规定参加入学资格复查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程序:

  

1.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简称“招毕办”)对新生录取的手续、程序及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进行复查;

  

2.各学院成立资格复查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并将复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相应部门。具体复查内容及报送部门如下:

  

(1)对新生身份信息等进行复查,严格核对考生电子信息、录取通知书、二代居民身份证、档案信息等与考生本人是否一致,并将复查结果报送学工办。

  

(2)艺术类学院、体育学院对特殊类型录取的本科新生组织专业水平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送招毕办。

  

3.校医院负责组织新生入学体检,由校医院确认新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在校学习和学科专业实际要求;心理辅导中心负责组织新生心理健康测试。校医院、心理中心将检测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学工办。对可能存在不能入学就读的严重疾病、处于传染期的传染病或心理健康状况不适应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定,需要在家休养的暂不予入学,可按学校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4.学生工作办公室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对报到的新生数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的当年录取数据库进行核对。

  

(三)学生工作办公室会同招毕办向主管学生工作、本科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汇报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果,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保留及恢复入学资格

  

(一)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为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治疗仍未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最多可再保留一年;

  

2.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3.创新创业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4.新生参加海外游学等其他原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本人申请,填写《上海大学新生保留及恢复入学资格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至所在院(系)、相关部门。经院(系)、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汇总至招毕办。

  

1.被诊断为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的,须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医学证明原件;

  

2.参军入伍的新生,须提供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3.开展创新创业的新生,须按学校规定提供相关创新创业实践证明材料;

  

4.参加海外游学等其他原因的申请者,须提供游学计划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者如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发现取消入学资格。

  

(四)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当年的6月,须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大学新生保留及恢复入学资格申请表》,提供上海大学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发文原件及以下相关材料:

  

1.因身心健康状况暂时不宜在校学习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提供的恢复健康的医学证明原件,符合学校的入学体检要求;

  

2.参军入伍的新生,须提供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

  

3.创新创业新生,须提供相关创新创业实践证明材料;

  

4.参加海外游学等其他原因的申请者,须提供游学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对恢复入学资格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方可办理恢复入学资格手续。凡恢复入学资格材料审核不合格、逾期不办理恢复入学手续者、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缴费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病假需凭医院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注册程序

  

(一)每学年秋季学期,学生应及时完成注册并加盖注册章。其他学期首日教育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属院系进行报到注册。

  

(二)学生如无法按期到校报到者应向学院提出请假申请,由学院审核通过后生效。原则上不得超过2周。如有重病等特殊原因,由学生提出特殊情况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酌情延长注册时间,并报学工办备案。

  

第九条其他情况

  

(一)延长学籍学生应按教务处规定及时办理延长学籍申请。延长学籍学生仍为在校生,应同样按照在校生规定办理开学报到注册手续。

  

(二)因休学、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西部志愿者等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等原因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期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之后,再办理注册手续。

  

(三)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其他学校学习期间,仍需要按我校规定逐学期办理注册手续。

  

(四)在非正常注册期内的复学、恢复学籍的学生和转学入我校的学生,应在办理学籍管理审批手续后2周之内到学院办理注册。

  

(五)学生证丢失的学生可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进行报到。补办后,到所属院系补盖注册章。

  

第十条课程考核。

  

(一)学校安排的理论课程和实践环节课程,均应进行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口试、课程论文等不同的形式。笔试形式的考试时间一般为两个小时;

  

(二)考核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原则上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高于该课程总成绩的30%;

  

(三)理论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五级(十一等)制(A、A-、B+、B、B-、C+、C、C-、D、D-、F);实践类课程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十一等)制(A、A-、B+、B、B-、C+、C、C-、D、D-、F);有专门规定的课程,其考核成绩采用两级制(P(通过)、L(不通过))。

  

第十一条成绩记载。

  

(一)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的所有理论课程和实践环节课程考核成绩及所修学分真实、完整地载入《上海大学本科生成绩总表》。学生多次修读同一门课程的,每次成绩都载入《上海大学本科生成绩总表》,对通过重修、认定等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成绩总表在学生离校后由学院(系)及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二)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并归入档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符合学校认定办法的,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成绩与绩点。

  

学生的学习质量以经学分加权的平均绩点进行综合评价。

  

(一)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五级(十一等)制绩点

  

90~100A4.0

  

85~89.9A-3.7

  

82~84.9B+3.3

  

78~81.9B3.0

  

75~77.9B-2.7

  

72~74.9C+2.3

  

68~71.9C2.0

  

66~67.9C-1.7

  

64~65.9D1.5

  

60~63.9D-1.0

  

<60F0

  

两级计分制课程成绩不计绩点。

  

(二)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得出该生平均绩点,公式如下:

  

平均绩点=

  

  

平均绩点保留两位小数,采用两级制考核方式的课程不纳入平均绩点计算。

  

学生多次修读同一门课程的,每次都纳入平均绩点计算。

  

第十三条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D-)或者两级制考核方式中成绩为P即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成绩复核。

  

学生对成绩存在异议的,须在学期成绩公布后的一周内,向本人所在学院提出复核申请,填写“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逾期的申请不予受理。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汇总“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并送交各开课学院(系)。开课学院(系)应在收到“学生成绩复核申请表”的两周内完成复核,填写“成绩复核情况反馈表”,学院(系)的教学院长签字确认,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系)。复核后成绩需更正的,按成绩更正流程进行办理。

  

专业分流当学期的成绩复核期限依照当年专业分流政策执行。

  

每门课程成绩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十五条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学生均应按学校的规定参加考试,否则作“缺考”记载,缺考情况下该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或不通过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属病假者,须持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学院(系)核实,报教务处批准,成绩以“缓考”记载;

  

(二)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课程考试后三个工作日内(社区学院面临分流的学生须在考试周第二周周四之前),持相关医院的急诊病历、发票、病假证明到校医院审核改签,凭学校医院核签的“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缺考处理;

  

(三)经批准同意课程缓考的学生,应在该课程下一次开课时参加选课,如因课程冲突无法自然选入,可凭被批准的缓考申请书,向教务处提出允许冲突选课申请;

  

(四)社区学院面临分流的学生,经批准同意课程缓考的,提交缓考课程的考试申请,由教务处在当学期考试周内统一安排考试(体育课除外),按当学期考试成绩登录。

  

第十六条上海大学实施学分制,按学分收取学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上海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上海大学考场规则》,凡违反规定者,除按《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

  

第十八条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交流、海外实习、游学等项目,交流期间所选修的我校课程应办理退课或缓考手续:

  

(一)当学期所选课程停课三分之一及以上课程教学时数者,须由本人在出行前申请办理退课手续;

  

(二)当学期所选课程停课不足三分之一课程教学时数者,本人可在出行前申请办理退课手续。出行前未办理退课手续者,应按课程要求参加学习和考核;无法参加考试者,须由本人按缓考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成绩以缓考记录,未办理缓考手续者成绩作缺考处理。

  

第十九条学分认定。

  

(一)插班生、转学学生在原学校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按照内容接近、课时数相当的原则认定为我校课程,成绩以两级制记分方式记录,不计课程绩点,所认定的课程不收取学费。

  

(二)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5年内再次入学的,在原学校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按照内容接近、课时数相当的原则认定为我校课程,认定学分不超过再次入学专业毕业要求学分的1/3。

  

成绩以两级制记分方式记录,不计课程绩点,所认定的课程不收取学费。

  

(三)本科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活动可以认定为学校的相关课程,成绩以两级制记分方式记录,不计课程绩点。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获得认定的课程总学分不能超过9分。所认定的课程学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具体认定流程见《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自主创业、科技成果审核及学分认定办法》。

  

(四)本科生参加海外交流项目后认定为学校的课程,成绩以两级制记分方式记录,不计课程绩点。所认定的课程学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具体认定流程见《上海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项目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五)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回校的学生,可以申请认定体育课(含游泳达标测试)、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课程,成绩以两级计分制记载,不计绩点。

  

第二十条成绩证明办理。

  

(一)成绩证明必须按照教务处提供的原始成绩记录出具,不得更改。

  

(二)在校学生的成绩证明由教务处出具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已毕业学生以档案馆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成绩存档文件为有效成绩证明。

  

第二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由学院辅导员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二十二条课程选修。

  

学生可自主选择上课教师:在一学期内有多位教师同时开同一课程时,学生可根据自己学习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授课老师;

  

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按课程修读顺序,在导师指导下,学生可变动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进程安排,即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安排学习进程;

  

学生可自主选择课程:学校建立计算机选课网络,学生可参照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学期选课课程表,参考导师意见,自主选择课程。

  

(一)全日制学生每学期选修的学分一般不得少于15学分和超过35学分(夏季学期按教学计划执行),其中,尚有不及格必修课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0学分,修读毕业设计(论文)的,除毕业设计(论文)外,选修其它课程不得超过12学分,社区学院按大类培养的学生,选课学分要求按教学计划执行;

  

(二)学生选课前,应认真阅读《上海大学教学一览》中有关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课程简介并听取导师的指导。有严格的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三)学生应按规定的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选课;

  

(四)学生使用学号作为选课时的网络帐号。学生应在网络终端进行选课登记操作,或作退选、重选操作。学校开设的课程均以8位数码作课程号。对同一课程由不同的教师授课的,另设置教师序号;

  

(五)未经选课或选修后未参加考核者,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三条课程重修。

  

(一)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必修课不及格者,须重修该课程;因教学计划变更导致必修课不再开设的,须重修学校指定的替代课程;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修该课程或修读其他同类选修课,通过课程考核方可获得学分;

  

(二)学生重修课程,应主动调整学习进度,保证学习质量。实验课、实践类课的重修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其他重修课的学生原则上应按时上课。所有重修学生应按要求完成作业和测验,其平时成绩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学校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若上课时间冲突,须填写“学生重课课程上课时间安排确认单”,由学生请任课老师确认,否则必须在学期第三周内办理退课手续;

  

(三)实践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实践环节课程;

  

(四)本专业教学计划中最后一学年第二学期开设的必修课程,应届毕业生按计划在该学期修读但考核不通过(含缓考)的,可申请和参加该课程在最后一学年第三学期举行的重修考试,以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课程免修。

  

(一)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课程内容的,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是学生在校从未修读过的课程;

  

2.截止申请时,理工科学生总平均绩点不低于3.30,文科学生总平均绩点不低于3.50;

  

3.在一学期内,申请免修的课程一般不超过3门。

  

(三)申请程序:

  

1.学生应填写《上海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并在每学期第二周前提交自学笔记、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完成自学内容的材料,逾期的申请不予受理;

  

2.学生所在学院(系)的教学院长签署意见;

  

3.开课学院审批材料,决定申请学生是否获得免修考试资格,在每学期第三周前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同时通知相关学生所在学院是否获得相关课程的免修考试资格;

  

4.开课学院在考试周前安排相关老师为免修考试单独命题,并组织有免修考试资格的学生参加免修考试;

  

5.开课学院在考试周结束前将免修考试的考卷复印件送交学校教务处。

  

(四)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1.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军事理论课程;

  

2.各类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类课程和环节。

  

(五)参加免修考试的课程成绩直接以免修考试成绩记载,所免修的课程学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二十五条考勤与请假

  

(一)学生上课、实习、实践等实行考勤,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且须同时获得学生所在学院和任课教师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按《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教育和必要的纪律处分。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任课老师应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或者不通过记载。

  

教师有权确认按适当的比例将学生出勤率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其所占比例,由教师自定,但必须在学期初向学生明示。

  

(二)学生因身体健康原因、因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重大活动、因个人或者家庭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活动,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1.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学生应填写请假单,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审批,涉及到的课程学生须向任课老师请假。

  

2.请假3天以上的,学生应填写请假单,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涉及到的课程学生须向任课老师请假。

  

3.考试周期间如确有不能参加考试的原因需请假的,应按照本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办理缓考手续。

  

4.请假超过四周(含四周)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三)学生有下述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免考勤:

  

1.凡总平均绩点排序在同届本专业学生中列前5%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可向学生所在学院(系)和任课老师申请当学期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验和实践类课程、研讨课、及各类课程中的实验环节除外)免考勤;

  

2.免考勤的学生,必须参加期末考试,免考勤课程的成绩直接以期末考试成绩记载。

  

(四)没有教学活动,学生因故离沪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1.请假3天以内的,学生填写请假单,经辅导员签字后生效。

  

2.请假3天以上的,学生填写请假单,由学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生效。请假超过2周以上的,应将请假情况及审批材料向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本科生高考成绩低于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学校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到同层次学校就读。

  

第二十九条若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生源地为高考改革省份,还须符合选考科目要求。

  

第三十条学校学生转学至外单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拟转入单位审批。在接到拟转入单位同意的证明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转学至外单位程序:

  

(一)学生提交《上海大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至所在学院;

  

(二)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

  

(三)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者,学生携转学申请表及转入单位要求的转学材料至转入单位办理转学手续;

  

(五)学校收到拟转入单位同意转入的证明或函件等材料后,按国家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并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外单位学生转入学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转出单位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应与学校相当;

  

(二)本科生高考分数应达到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三)若申请转入的学生高考生源地为高考改革省份,还须符合选考科目要求。

  

申请转入学校的学生需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学的证明和相关转学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转入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入学校程序:

  

(一)学生应填写《上海大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并同以下材料报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毕办”)审核:

  

1.转出单位报告。内容包括转学学生的基本信息、转出单位审批同意的转学申请表、转学理由、转出单位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情况、公示结果等;

  

2.转出单位招生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录取名册;

  

3.转出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学习成绩总表、综合表现和奖惩基本情况说明;

  

4.若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生源地为高考改革省份,转出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学生高考选考科目;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招毕办对转学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拟转入学院进行综合考核。学院考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招毕办;

  

(三)对学院考核通过的学生,招毕办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国家和学校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并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校受理转学时限为每年的6月和12月,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三十五条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转学学生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三十七条在转学中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情形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学院考核选拔转专业学生的所有工作,须秉持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规则、程序、结果全部公开,接受全校师生监督。所有相关管理人员、教师、学生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转专业工作中如发生徇私舞弊等情形,一经查实,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转专业对象。除下列情形之外的本科生,均可参加本学年的转专业申请:

  

(一)休学状态和应退学的;

  

(二)在高考招生时国家或学校有明确规定不得转专业的本科生,包括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等;

  

(三)受到学校违纪等处分且仍未解除的;

  

第四十条转专业申请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大一转专业学生:按类招生的学生只能申请本大类外的专业,按专业招生的学生可以申请所有专业;大一学生获得学分数不少于学生所在专业年平均学分的80%,成绩排名在所在类内或专业排名的前50%,同时达到转入专业的申请条件;

  

(二)大二学生获得学分数应达到所在专业毕业总学分要求的40%(五年制按毕业总要求学分的32%),学生排名在所在专业排名的前50%,同时达到转入专业的申请条件;

  

(三)原专业学院认定学习上确有特殊困难者;

  

(四)对拟转入的专业有特殊兴趣和才能的学生,须提供佐证材料,如报刊文章、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

  

第四十一条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管理、协调;学院(系)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二条学院(系)成立由院领导、系主任、专业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系)转专业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院(系)应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系)转专业实施细则,包括本学院(系)各专业接收学生转专业的条件、要求、考核方式、考核内容、程序等,报教务处备案,由学校统一公布。学院(系)须安排专门老师为学生提供转专业咨询。

  

第四十四条为保障各学科、专业协调发展,转专业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人数的10%,对社会急需专业,可根据专业师资及硬件条件等适当调整转入比例。

  

第四十五条转专业工作流程

  

(一)转专业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在每学年夏季学期至暑假进行;

  

(二)各学院(系)将学院(系)转专业工作小组名单和转专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向全校公布;

  

(三)各学院(系)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及教学资源条件公布转专业招生计划人数,教务处对各学院(系)转专业计划数进行审核汇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向全校公布;

  

(四)学生通过转专业报名网站提交转专业申请,按要求填报转专业志愿及相关资料,每人只能填报一个转专业志愿。逾期学校一律不再接受学生在本学年的转专业申请;

  

(五)教务处协助各学院(系)对申请学生的转专业资格予以审核,学院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核准备案,教务处汇总并公布转专业资格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各学院(系)的转专业考核和录取安排;

  

(六)各学院(系)完成对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包括笔试、面试或上机考等形式),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复学后申请转专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经学院(系)转专业工作小组确定拟录取名单,报教务处核准汇总,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在教务处网站公示转专业录取名单;

  

(七)获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到转入学院(系)注册和报到,并按新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学籍及相关信息将由学校予以变更;

  

(八)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退回原专业;

  

(九)各学院(系)应指导转入学生妥善制定新的修读计划,及时完成转入学生的学分认定工作。学生转专业前已经修读的学分中,凡符合新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经转入学院(系)认定、教务处审核后予以确认;不符合新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均认定为任意选修课;学分认定只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成绩总表不做任何调整;

  

(十)各学院(系)须将转专业选拔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如笔试试卷、面试记录、上机考资料等)作为教学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为学制规定的标准修业年限上再加一年。

  

第四十六条为了保证转专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我校转专业工作同时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检查。学生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在转专业录取名单公示期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征兵入伍的学生退役后可申请转专业,但须在复学的当学期内提出转专业申请,依照入伍当年征兵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学生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或学校认为学生不能正常学习而必须休学者;

  

(二)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四周(含四周)的;

  

(三)家庭有特殊困难的;

  

(四)经学校审核认定为创业者;

  

(五)其他无法在校学习须休学者。

  

第四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十条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需办理休学手续退宿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一次休学不得超过四个学期(含夏季学期),累计不得超过八个学期(含夏季学期);休学次数累积不得超过四次;

  

(三)休学学生,当学期所选课程及成绩不计;处于试读期的学生,休学当学期不作为试读学期结算;

  

(四)考试周期间不得申请当学期的休学;

  

(五)因病休学的学生,提交休学申请后,持校医院认定的医院出具的病历、病情证明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校医院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经辅导员、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非因病休学的学生,提交休学申请,经辅导员、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

  

(六)休学起止时间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核定为准;

  

(七)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仅有为其保留学籍的义务;

  

(八)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待遇以及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上海大学学生医疗管理与保障办法》处理;

  

(九)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提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的手续。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应自身注意安全和自我权利保护,如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依据《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应取消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提交因病复学申请后,须提供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认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前往校医院进行复查审核,复查审核合格,经辅导员、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批通过,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复学;

  

(二)学生非因病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提交复学申请,经辅导员、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批通过,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复学;

  

(三)学生按期办妥复学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到学校听课和参加考试。

  

第五十三条休学、复学申请可登录孰知网(选择“在校事务”中“学籍”业务模块进行网上办理。具体操作参见孰知网相关下载中《上海大学本科生学籍变动新平台使用说明》。

  

第五十四条试读警告。

  

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1/2,予以试读警告;在其他学期(包括夏季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2/3,予以试读警告。由学院教学院长签发“试读警告通知书”,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系)学生工作书记负责安排将“试读警告通知书”送达学生,做好学生及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五条试读。

  

(一)学生在一学年(包括夏季学期)中,取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1/2;或累计四次受到试读警告者,即予试读。试读期为累计四个试读学期。处于试读期的学生,休学当学期不作为试读学期结算。由学院教学院长签发“试读通知书”,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系)学生工作书记负责安排将“试读通知书”送达学生,做好学生及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试读学生在试读期中所取得的学分大于或等于所选学分的2/3,方可取消试读,恢复正常学习。取消试读后学生的试读警告次数置零。

  

第五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试读期间未修读学分或所取得学分不足所选学分的2/3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因参军休学的,休学期不计算在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的,或提出申请未获学校批准者;

  

(四)因病休学期满经复查仍未恢复健康者;

  

(五)经校医院指定的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连续无故旷课达30学时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五十七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退学。

  

第五十八条退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依次审核,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二)对应予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或相关部门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报告。学校向学生发放预退学通知书,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满十五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因各种原因死亡的,自动取消学籍。由其生前所在院(系)提交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离校的学生,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落户,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十天内办完离校手续,学院(系)负责督促学生离校。凡在十天内未办完离校手续且无正当理由或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强制其离校;

  

(四)对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五)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六)中途退学的学生,其收费应包括:

  

1.已修读课程的学分费;

  

2.住宿费(按月结算)。

  

第六十一条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六十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取得学分,且达到游泳达标管理办法的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三条为表彰优秀学生,对取得毕业资格且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或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将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并颁发相关的证书。

  

第六十四条优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通过选拔,可以获得免试直升硕士研究生资格,具体要求和实施方案以学校当年度实际发文为准。

  

第六十五条在毕业审查时,修读了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但未取得全部学分,不得毕业,学生本人可提出结业申请,经核准,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学生结业离校时,除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以外,距完成本学科指导性教学计划尚缺12个以内学分(含12个学分)的,可在离校后回学校参加旁听、考试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者,在结业证书的发证日期起,且旁听和换发证书申请日期不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教务处申请旁听和换发毕业证书,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旁听申请、审批流程

  

1.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夏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受理本学期旁听申请。

  

2.学生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结业证书,经所在院系审核,领取、填写旁听证明。

  

3.旁听课程原则上是原教学计划的课程。若原课程已调整,可旁听同性质的相关课程替代。替代方案由学生所在院系确定。

  

4.经所在院系核实情况后,将旁听证明、结业证书交教务处审核、备案,并交纳规定的费用。

  

(二)旁听、换证的要求

  

1.旁听学生应参加该门课程的教学活动,原则上不可申请免听。

  

2.由开课院系向教务处提交学生旁听课程、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证明。

  

3.学生经旁听、考试、重做毕业设计(论文)合格并达到毕业标准的,到所在院系交还结业证书并提交换发毕业证书申请材料,由院系审核后,向教务处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4.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不可申请学位。

  

(三)收费标准:按当年学费收费标准收取。

  

(四)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七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终止学业,但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八条根据“修满规定学分随时毕业”的原则,对于在规定学制内预计能提前完成或不能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的学生,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到所在学院(系)领取并填写《上海大学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或《上海大学学生延长毕业日期申请表》,由学院(系)分管教学副院长(系主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变更学籍手续;

  

(二)除毕业设计(论文)以外,完成本学科指导性教学计划尚缺12个以内学分(含12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完成指导性教学计划申请毕业的学生,应在预计毕业学期的前一个学期提出申请,在全部学分修满后,按毕业审核程序办理毕业手续;

  

(三)对能正常参加学习(不包括休学),但在规定学制结束时与毕业所需学分相比尚缺160学分以内(含160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籍。延长期限可视修读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两年;在特殊情况下,经分管校长批准,可延长至8年;

  

(四)对能够正常参加学习(不包括休学),但在规定学制结束时与毕业所需学分相比尚缺160学分以上的学生,原则上应劝其肄业。如本人坚持要求延长学籍,应由学生写出“学习计划”,并向学生所在学院(系)提交由学生和学生家长共同签名的“承诺书”,学院(系)根据其“学习计划”和“承诺书”,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延长学籍。在延长学籍(两年)期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不得再申请延长学籍,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五)在延长学籍期间,出现一学年未修读任何课程,或一学年中所取得学分不足所选课程总学分的2/3者,不得再延长学籍,按结业或肄业处理。有试读警告或处于试读期的,还必须继续按本规定第五章条款执行;

  

(六)在延长学籍期内,未能完成学业的学生,如欲再次申请延长学籍,学生本人需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系)根据学生的申请和延长学籍后的表现、修读完成学分情况等,由学院(系)分管教学副院长(系主任)预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变更学籍手续。

  

第六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以及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按照《上海大学学生学业证书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七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一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由上海大学教务处、学生工作办公室、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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