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人事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关于我市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及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公发[2003]164号)文件第二条:新生入学、毕业生户口迁移办法第五项规定:
大中专毕业生未就业户口仍在就读学校的,根据毕业生的意愿,在两年时间内,其户口可由其原就读学校暂存以延长择业期,或由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才服务机构或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按集体户口予以托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入户。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将其户口迁往其父母或原籍户口所在地,户口性质为城镇非农业户口。
第六项规定: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申请户口迁往原籍父母或现父母家庭所在地的,分别凭市教委签发的《重庆市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入户通知单》和主城区以外区、县公安局、人事局、教委统一签发的《入户证明》及《户口迁移证》办理迁入手续。
学生户口迁移政策
学生户口迁移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毕业、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涉及的户口迁移。
新生入学或者在校就读期间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
市内外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市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未就业的,户口可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保留2年;2年后仍未就业的,应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出,可迁回原籍。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且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出,可迁回原籍。
已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的,转学时户口应迁往新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退学、开除学籍的,户口应迁回原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