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用人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并进行税务登记,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
2、用人单位新招用具有本市户籍、毕业、肄业、结业时间在2019年7月5日后,且毕业、肄业、结业时间至初次就业起始时间在2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3、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需在为高校毕业生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后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