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毕业生户口政策。
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范围及政策是什么?
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范围
国家部直属高校的毕业生,由国家部负责在范围内安排就业。国务院部委所属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本系统、本行业内安排就业。地方所定高校的毕业生由各地方负责,原则上在本地区内安排就业。
委托培养与定向生的就业政策
国家部规定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北京地区在执行国家部政策过程中,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地区、原单位就业的个别定向、委培生,在征得原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并处理好相互经济关系,属在原市、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间调整的,由北京市教委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需跨部委、跨省调整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部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北京市教委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自费毕业生的就业政策
国家对自费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是: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北京地区规定,自费毕业生按政策在原生源省市自主择业。凡计划招收的自费毕业生,在毕业一年之内找到接受单位的,均可以为其办理派遣手续。自费生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该单位的人事档案关于应当是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人才机构盖章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后,才能为其办理派遣手续。超过规定时间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将其档案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街道,自谋职业。
师范毕业生的就业
国家对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是: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系统内就业。北京地区除了遵循国家部对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大原则外,对其中的保送生、推荐生应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原则分配工作。师范专业的毕业生如在系统外就业。原则上应缴纳全部培养费及师范奖学金后在系统外就业。北京市属师范院校的毕业生、保送生原则上回原保送任教,如原保送不需要,可以在本区县范围内由主管机构的人事部门调整到其它任教,城近郊八个区的统分毕业生分别在城区和近郊区范围内双向选择。远郊区县生源的毕业生分别回原区县就业。获“市级毕业生”称号的统分师范毕业生允许在全市系统内选择就业。
结业生就业
结业生由向用人单位一次性推荐或自荐就业,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单位接收的。由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已被录用的结业生,在国家财政拨教单位就业的。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比国家规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工资标准低一级。北京地区规定外地生源的结业生,不得在京自找工作单位。结业生在一年内补考及格换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毕业资格,工资待遇从补发证书之日起按毕业生对待。
肄业生就业政策
大学肄业的学生由发给肄业证书,国家不负责其就业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回其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
残疾毕业生的就业
国家政策规定对残疾毕业生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的安置。必要时,可与民政部门联系安排残疾毕业生的工作单位。
有病毕业生的就业
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对不服从分配毕业生的政策
国家任务招收的各类毕业生,应服从国家需要。对不服从国家安排,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过说服仍不服从者,经校级主管领导审核,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取消其毕业分配资格。在缴纳全部培养费及各类奖学金后,方可将档案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