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数量及方式每人限申领一次,符合条件即可
条件
一、申请范围
2015年1月1日后,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含新区、前海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招调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租房补贴。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办理人才引进手续(指取得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在职人才招调通知、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并在2015年1月1日后再次申办的人员不属于《办法》规定的新引进人才。
二、申请发放条件
(一)学历条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学历为准;
(二)年龄条件: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和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无年龄限制。新招调的在职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即截至引进前一年度12月31日满足年龄要求)。
(三)发放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或获准租住市区两级政府配租的公租房、未享受过政府发放的人才租房补贴。续发时除需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在引进我市后累计在深缴纳三个月的社会保险。
备注:
1、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2、新引进人才正在租住或者获准租住单位分配的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公租房、前海管理局配租的属于保障性住房性质的人才公寓,视为租住公租房。
3、以下情况视为享受过租房补贴:
(1)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政府令第273号)领取了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
(2)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领取了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和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
(3)根据《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深府〔2008〕204号)领取了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和购房贴息的;
(4)领取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后调离本市再次引进的;
(5)其他已经享受过租房补贴的。
三、引进审批文件
引进审批文件是指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生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归国留学人员的《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以及在职人才的招、调通知。人才引进时点(调入年度)以引进审批文件签发时间为准。
四、申请期限
申请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需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五、补贴标准
本科6000元/人;硕士9000元/人;博士元/人。租房补贴分2次发放,每次发放补贴的50%。
六、发放账户
首笔租房补贴账户可使用个人银行卡或金融社保卡;续发必须使用金融社保卡。在发放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系统将自动获取申请人金融社保卡账户信息。若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和激活金融社保卡,下一个拨付周期系统提取到金融社保卡账号后再进行补贴发放。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5:45。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