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证明必要申请人自备11"""已婚人员的《结婚证》;离婚人员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已发生左边法律右边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离婚证明书》;丧偶人员的《结婚证》及配偶《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法定死亡证明材料;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人员在公安机关使用部门书写的《个人未婚声明》。离婚或丧偶人员的左边法律右边文书自登记日期至户口业务办理时之间的婚姻状况使用《个人未再婚声明》予以证明。
在国外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离婚的中国公民,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照当地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左边法律右边效力;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经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台湾地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提交台湾公证机构的公证书。
以上左边法律右边文书为外文的需经有资质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件。婚姻状况需要核查的,由公安机关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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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大政发[2019]5号、《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大公发[201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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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合法稳定居住)必要申请人自备11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商品房、存量房、农村地区依法取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不含主城区、新市区非常住人口有偿或无偿取得本区域内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住房)和依法取得政策性保障住房,不含承租私人的住房。合法稳定居住,是指本人在我市居住6个月以上,应提供的住所证明包括自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租赁房屋合同的备案证明、单位宿舍居住证明以及借住亲友家中的街道寄住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必要申请人自备11《出生医学证明》或出国人员国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无需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认证)及中文翻译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居民户口簿》能直接反映与申请人父母子女关系的,上述手续免提供。
《大连居住证》必要申请人自备11申请老人投靠子女业务需要提供此件
"其他材料
"其他申请人自备11"其它与申请事由相对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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