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档案托管办理须知
一、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二、办理程序:
1、本人(委托人)凭身份证到我中心开《调档函》(档案在原工作单位需出具离职书面材料,档案已在我中心者直接按第三条办理);
2、本人(委托人)凭《调档函》到原档案所在单位办理调档手续;
3、工作人员审查档案和随调材料,本人(委托人)签订《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缴清费用。
三、随档材料:
1、保留身份提供:
工资介绍信、行政介绍信、现实表现、婚况证明、《基本情况登记表》
2、单纯存档提供(除档案在本中心外):
现实表现、婚况证明、《基本情况登记表》
补充人事档案材料须知
一、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二、办理程序:
1、本人(委托人)凭身份证、存档合同和需补充归档的材料交我中心;
2、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将不属于归档范围材料退还来人;
3、工作人员将应归档材料存档。
注:未办理档案托管人员应先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三、归档材料范围:
1、履历材料:履历表,流动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更改姓名材料等;
2、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职工、学员鉴定,年度考核表等;
3、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继续教育学籍档案(包括学籍表、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评审表、晋升审批表,参加统考的专业技术(或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4、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现实表现,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材料,更改民族、年龄、入党、入团、参加工作时间的材料,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的证明材料;
5、入党、入团材料:入党(团)申请书、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核)登记表,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组织谈话登记表,转正申请书等;
6、奖励材料: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表扬等材料;
7、处分材料:处分决定,组织上对本人的通报批评材料,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法院审判工作中形成的判决书等;
8、录用、任免、聘用、工资、退休及各种代表会登记表:调资审批表,录用、聘用审批表,劳动合同书、续聘、解聘、辞退材料,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会代表登记表;
9、其他材料:有残疾的体检表、因工致残确定残废等级的材料,民事纠纷判决书,结婚、离婚证复印件,独生子女登记表、审批表、生育指标申领表等。
四、收费标准:
免费服务。
提取档案办理须知
一、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二、办理程序:
档案转移是一种组织对组织的行为,严禁以私人名义提取和保管人事档案;档案转出时须先结清托管服务费。
1、非单位代理人员提取档案:
(1)到接收单位开调档函;
(2)凭存档合同、调档函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到我中心调档;
(3)工作人员查询档案;
(4)登记和转移档案。
2、单位人事代理人员提取档案:
(1)持委托单位同意调出档案证明;
(2)到接收单位开调档函(档案继续放在本中心可不出具此函);
(3)凭单位同意调出档案书面材料、调档函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到我中心调档;
(4)工作人员查询档案;
(5)登记和转移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