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部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本市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3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本市普通高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的以下学生: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二)残疾毕业生;
(三)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四)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
(五)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
(六)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以上皆指全日制学生,不包括已确定升学、出国留学的毕业生。
二、申领发放程序
(一)各高校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集中申请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材料包括:《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六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符合第二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符合第三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符合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
各高校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填写《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并报送高校主校区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报市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区财政局。
(四)区财政局对相关材料核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三、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
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每人限领一次。各区发放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所需资金在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划拨各区的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专款专用、及时高效的原则,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做好各项工作,及时将补贴发放到位。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和各高校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对相关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其本人学籍档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电话: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举报邮箱: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2016〕9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