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结业生和在校生离校办理户口手续的通知》
第一条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办理落户手续,由接收单位填写《高校毕业生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以下称《登记表》,见附件一)并盖公章后,携带原户口迁出地的户口簿,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办理落户证明。毕业生凭《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以下简称,《证左边明信右边》,见附件二),《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警署)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凭报入的常住户口听户口簿、《粮食关系转移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粮管所办理粮食关系入户手续。
第二条外地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含本市、外地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在一年见习期内申报常住户口手续。接收单位有集体户口的,由接收单位填写《登记表》并盖公章后,毕业生凭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签发的《关于同意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的批复》(以下称《批复》)、《登记表》、《报到证》,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办理落户手续,将户口落入本单位集体户口内。接收单位没有集体户口的,毕业生凭《批复》、《登记表》、《报到证》以及接收单位委托落户申请表,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集体户口的落户手续。
《202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评分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用人单位条件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直接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可以为录用人员申请本市户籍: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2.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在2019年5月31日前在本市注册登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4.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须在2020年7月10日前由其政府主管部门、所在区政府或市级以上开发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上海市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
审核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疑似弄虚作假情形的,将进一步加大核查力度,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鉴定。联席会议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综合考量后作出决议。情节特别恶劣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资格。用人单位2019年度与所录用并办理落户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全部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该单位2020年提出的落户申请将不予核准。
(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条件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本市户籍:
1.遵守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
4.与符合前文规定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