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奖学金申请制度。凡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符合奖学金申请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奖学金类型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学校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包含自强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文体竞赛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基层就业奖学金)。
第四条学生申请所有奖学金均需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三)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勇于创新;
(四)遵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身心健康;
(六)未解除处分的学生不能参评。
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旨在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以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为依据,以同一年级相同专业或专业大类为单位进行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和协调。
2.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当学年所修学分数应不少于课程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90%,无不及格课程。
3.各学部(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审批。
4.评选比例与奖学金
等级
金额(元)
评选比例
特等奖
8000
占学生数0.3%
一等奖
3000
占学生数3%
二等奖
2000
占学生数6%
三等奖
1000
占学生数10%
第六条单项奖学金
(一)自强奖学金
1.自强奖学金旨在激励学习勤奋,自强自立、乐于奉献在当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自强奖学金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择优评定。自强奖学金的评定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和协调。
2.申请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当学年所修学分数应不少于课程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的90%,无不及格课程;
(2)一等奖申请者课程平均绩点需在2.5及以上,二等奖申请者课程平均绩点需在2.0及以上;
(3)积极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或公益活动。
3.评选名额与奖学金
等级
金额(元)
名额
一等奖
1000
50人
二等奖
500
100人
(二)社会实践奖学金
1.社会实践奖学金旨在奖励当学年在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校园文化、社团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具体由校团委负责认定。申请者应无不及格课程。
2.申请依据和奖学金
等级
内容
金额(元)
一等奖
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的个人。
500
二等奖
获得上海各委、办、局颁发的荣誉称号的个人。
400
三等奖
获得校园年度人物荣誉称号的个人。
300
(三)文体竞赛奖学金
1.文体竞赛奖旨在奖励在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文艺类奖项由校团委认定,体育类奖项由体育部认定。
2.申请依据与奖学金
级别
一等奖奖金(元)
(第1、2名)
二等奖奖金
(元)
(第3、4、5、6名)
三等奖奖金
(元)
(第7、8名)
国家级综合类比赛及以上
500
400
300
全国性单项比赛
400
300
200
省市级综合比赛
400
300
200
省市级单项比赛
300
200
100
校级
前三名各100元
注:集体奖项的团队成员按每人不高于奖励标准的50%发放,且每个集体奖奖金总额不超过奖励标准的4倍。
(五)科技创新奖学金
1.科技创新奖学金旨在奖励当学年在学术、科技等方面有所创新,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学生,具体由教务处负责认定。
2.奖励支持范围:教育部或其它部委、省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全国或地区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类学科、科技和人文社会科竞赛,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职能部门主办的校内学科、科技和人文社科竞赛等。
3.申请依据与奖学金
级别
一等奖奖金
(元)
二等奖奖金
(元)
三等奖奖金
(元)
国家级
500
400
300
行业协会主办全国性竞赛
400
300
200
省市级
400
300
200
地区性行业协会主办竞赛
300
200
100
校级
200
150
100
注:集体奖项的团队成员按每人不高于奖励标准的50%发放,且每个集体奖奖金总额不超过奖励标准的4倍。
(六)考研奖学金
1.考研奖学金旨在表彰当年考取国内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者凭正式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学(部)院申请,由学部(院)汇总后报学生处审核。
2.申请依据与奖学金
等级
内容
金额(元)
一等奖
考取985高校、科研院所或本校研究生
500
二等奖
考取其他高校、出国(出境)读研
300
(七)基层就业奖
1.基层就业奖旨在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到农村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到祖国需要的艰苦地方工作。“三支一扶”项目由招生与就业处认定,“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由校团委负责认定。
2.申请依据与奖学金
项目
金额(元)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5000
三支一扶
500
第三章组织领导和评定程序
第七条组织领导
(一)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各学部(院)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二)各学部(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部(院)领导任组长,评审小组由5-9人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1名(参评学生应回避)。
第八条申报时间和流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和自强奖学金的申请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开始,其余各类单项奖学金,每年受理一次,时间5月15日-30日。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和自强奖学金需由学生所在学部(院)进行初评,其它奖项由负责部门进行初评,初审通过后,应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部(院)或单项奖的负责部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院评审小组或单项奖的负责部门提出申诉,学部(院)评审小组或单项奖的负责部门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起申诉,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部(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九条奖学金评定的特殊情况说明
(一)到海外交流半年以上者不能申请当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和自强奖学金。
(二)转专业学生在原学部(院)申请当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与自强奖学金。
(三)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单项奖学金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长奖”,则荣誉兼得,奖金采用就高原则,不重复发放。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奖学金应优先用于确保学生在读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杜绝奢侈浪费。
第十一条获得各类奖学金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对应的荣誉称号,并收回其所得奖学金。
第十二条由法人或自然人设立的奖学金,由学校根据捐赠者意愿制定评定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评选管理办法》、《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自强奖学金评定办法》、《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竞赛)奖励办法》(试行)终止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