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年4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年4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专科学生。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左边法律右边、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将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因患有疾病、出国留学、创业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需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出国留学者需附出国签证,创业者需附创业计划书。以上情况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患病新生经治疗康复,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随下一届学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创业者复学需附创业总结报告,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入伍新生持有关材料,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后,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伍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若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该生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为其编制学号,学号在学生毕业离校前不作更改。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交完学费后持本人学生证到学部(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销假后即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注册的学生,不能修读当学期的课程,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第二节学制

  

第十二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4年,普通全日制专科学制3年,专升本的本科阶段学制2年,中职-高职贯通的高职阶段学制2年,中职-本科贯通的本科阶段学制4年。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入学后,根据修业年限可以适当调节在校的学习进度;除参军及其他国家规定的情况外,4年制本科修业年限为3-6年、3年制专科修业年限为2-4.5年,专升本的本科阶段修业年限为1.5-3年,中职-高职贯通的高职阶段修业年限为1.5-3年,中职-本科贯通的本科阶段修业年限为3-6年。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以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操作、大作业、答辩等多种方式。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以实际考核分数记载。

  

第十六条各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可由过程考核(包含出勤率、作业、综合练习、课堂测验、期中考试等)、期末考核两部分按一定的比例组成。

  

第十七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学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无故缺课学时(含做实验)或缺交作业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要求的l/3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九条期末考核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因身体、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须在考核前持医院证明或研究生入学考试通知等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所在学部(院)申请缓考,特殊原因不能提前申请缓考者必须在考试后三个工作日内递交缓考申请及证明材料,经学部(院)同意、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参加缓考且只限一次,考核成绩作为课程总评成绩。公共选修课和实践类课程没有缓考。

  

第二十条学生无故缺考,课程成绩作“0”分处理,成绩单上注明“缺考”字样,不得参加该课程重新考试。

  

第二十一条考试违纪、作弊者,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注明“作弊”、“违纪”字样,并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课程所在二级教学单位提出查分的书面申请。经二级教学单位同意后,指定专人查阅,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核实后成绩有更改的,按规定程序修改学生成绩。

  

第二十三条学生参加课程学习,经考核后学期总评成绩达合格以上,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均记录成绩档案。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的方式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它可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申请辅修专业、提前毕业、申请学位等的重要依据。课程成绩绩点=(课程成绩-50)/10,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学生请假两天(含两天)以内的由任课教师审批,同意后交辅导员备案;一周以内的由任课教师审批,同意后交辅导员及学部(院)分管副书记备案;一周以上由任课教师审批,同意后交辅导员、学部(院)分管副书记和分管教学负责人备案。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四节辅修、跨校选修与海外交流

  

第二十七条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予以认可为对应类别的校内公共选修课。

  

第二十九条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生可以参加海外交流项目,具体管理办法参见《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海外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节选课、免修和免听

  

第三十条按完全学分制教学管理的要求,实行选课制。

  

(一)课程按性质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

  

(二)学生按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修读各门课程,并在学习期限内获得本专业要求的所有学分方可毕业。

  

(三)学生在每学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与本专业相关的培养计划和课程简介,并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人的学习能力慎重选课。选课时,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四)凡选定的课程,学生应完成该课程所要求的各个教学环节。

  

(五)原则上一学期选修的课程学分数不得低于15学分,不得高于25学分。

  

第三十一条依据培养计划,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免修对应课程,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成绩由专业负责人认定,报二级教学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符合课程免修要求的学生,可申请课程免修。

  

(一)学生获得已纳入培养计划的能力或资格证书,经专业负责人审核并认定相应成绩,由学部(院)报教务处批准,可免修相应课程,无需付费。

  

(二)下列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含形势与政策课)、体育课(参军及国家规定可以免修情况除外)、军事理论课、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三十三条学生对重新修读的课程已有一定基础或通过自学能够达到教学要求的,可申请免听。经专业负责人审核确认,由学部(院)备案,可予以免听。获准免听后,学生仍须提交作业,并参加课程考核。

  

第六节重新考试与重新修读

  

第三十四条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经考核总评成绩不合格,可以有一次重新考试的机会。学校对重新考试的成绩予以真实、完整地记载,同时注明为“重考”。成绩合格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但绩点按1.0计算。

  

第三十五条体育课、公共选修课、形势与政策课、单独开设的实习实训课及毕业设计或实践(论文)不合格者,不安排重新考试,只能重新修读。体育课每学期只能选修一门(含重新修读)。

  

第三十六条必修课最终考核成绩不合格必须重新修读该课程;选修课不合格可以重新修读该课程,也可以改选同模块的其它课程;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可以重新修读该课程,也可另选其它课程。

  

第三十七条每门课程在学习期限内的重新修读次数不限,学校对重新修读课程的成绩予以真实、完整地记载,同时注明为

  

“重修”。课程最终绩点取历次考试最高成绩进行计算。

  

第七节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八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要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九条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沪二工大教〔2018〕287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专业,由各接收学部(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考核和录取。

  

(一)学生确有专长,对转入专业感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专长;

  

(二)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

  

(三)确有特殊困难(需学校认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

  

业学习。

  

属于以下范围者不予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予转专业的;

  

(二)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

  

(三)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跨类转

  

专业,亦不接受其它类专业的学生转入;

  

(四)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八节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都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

  

第四十一条学生申请休学,由学部(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学校同意休学者或受学校处分强制休学者,应按流程及时办理休学手续。一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在不超过规定的学习期限前提下,一般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需持国外学校录取通知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可保留学籍一年。因创业休学者,需有创业计划书,可保留学籍一年,若有工商注册、专利授权、风投证明,可申请延长保留学籍年限,最长两年。

  

第四十二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学生均须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因创业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附创业总结报告,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四)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五)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五条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本专业下一级相应班级学习。如该专业后续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六条学生休学期间,因情况发生变化,在缺课不超过学期总学时数的1/3,且具备复学条件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后在原班级复学。

  

第九节学业警告、退学与延长学习期限

  

第四十七条就读期间每学期所获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学分2/3者,所在学部(院)给予其学业警告。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最长学习期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四年制学生累计受到4次学业警告、三年制学生累计受到3次学业警告、两年制学生累计受到2次学业警告;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

  

(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可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部(院)、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以办理退学手续。受理退学申请的时间原则上为每学年两次,分别为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开学后的第七周左右。

  

第四十九条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妥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办理。

  

第五十一条未按时(学制规定)毕业/结业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的学生,应在最后一学期的最后一个月,由学生本人提出延长在校学习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为一学期)的申请,由所在学部(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在其申请的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内仍未能毕业/结业的,应在有效学习期限内再次提出申请,具体办法参见《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延长学业学生管理办法(试行)》(沪二工大教〔2018〕286号)。

  

第十节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授予

  

第五十二条学校按完全学分制教学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进入最后一学期毕业设计或实践(论文)教学环节时,之前所获学分一般应达到其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90%以上,方可进行毕业设计或实践(论文)。

  

第五十四条提前毕业学生需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部(院)提出申请,经学部(院)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设计或实践(论文)环节。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可以回校继续修读相关课程,在最长学习期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修满学分但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留校察看期满且未超过学习期限者,可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单位对其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对未能按时毕业/结业又未提出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申请的,于下一学年开学两周内按肄业处理,不再保留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八条学满一学年以上,并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学校向其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凡取得本科生毕业资格,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普通全日制)授予办法》,可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六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补办。具体补办办法参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关于补办学历、学位证明书的规定(试行)》(沪二工大教〔2018〕280号)执行。

  

第六十一条在校学习未满一年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开具学习证明。

  

第三章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置办法》,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下设的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秘书处设在校团委。

  

第四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籍管理办法》(沪二工大教〔2017〕17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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